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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採購專業人員資格核定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7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
    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暨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核定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訓證明,係指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或任職機
    關辦理、委託或經其認可,與政府採購法有關之訓練或講習課程,且
    其受訓期間應為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
    及管理辦法施行前者。
    合於前項規定之受訓證明,其採認原則如下:
 (一) 公私立學校開辦之學分班,其課程名稱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者,予以
      採認。
 (二) 公私立機關學校或民間機構舉辦與採購法相關之研習班、研討會等
      ,所發給之結訓或結業證明,予以採認,其時數得予累計。
 (三) 前二款所定研習班、研討會如僅發給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研習條者,
      申請者應檢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內頁基本資料暨學習紀錄影本
      ,其時數得予累計。


三、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人員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本部核定其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 (以下簡稱申請者) ,應填寫「採購專業人員資
    格認定提報表」,並簽名或蓋職名章,附具前點所定受訓證明影本,
    報任職機關主管採購單位預審。


四、申請者任職機關應就其提報之文件及受訓證明預為審查,彙整符合資
    格者名冊及申請者資料 (含提報表、受訓證明) 報本部據以核定。
    本部人員由各司處預審後,將名冊及申請者資料彙送本部總務司辦理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認定。


五、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之人員,擬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暨第五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本部核定以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除應
    依第二點規定檢具提報表及受訓證明外,應另由申請者任職之法人或
    團體出具資歷證明敘明申請者辦理本部補助之採購案名、經辦期間,
    依第四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