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青年學生社團進行社區服務、參與地
方文化歷史調查、推動地方文化藝術、史蹟等資產維護與傳播之工作
,使學校與在地社區有效結合,並發揮學產創意,拓展青年志願服務
工作內容。以活潑、創意、服務與可執行性做為補助審查之參考項目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以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為補助對象。
三、補助原則:
(一) 每校每年度申請計畫以二隊為上限,且志工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二) 經費補助額度:經費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隊最高補助金額為
新臺幣四萬元整。
(三) 各計畫經費之編列,應依審查意見重新調整修正。
(四) 經費需求編列,包括人事費及業務費二部分。總經費應將本部補助
經費與學校配合款分開編列敘明;人事費不得超過總計畫經費 (補
助款及配合款) 百分之二十五、業務費不得超過總計畫經費 (補助
款及配合款) 百分之七十五。其餘相關補助規定,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四、申請作業:
(一) 申請期間:
1.上半年:計畫年度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截止。
2.下半年:計畫年度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截止。
(二) 申請程序:
1.各校應於申請期間內檢具計畫申請書一式二份,向本部委辦學校
(申請前由本部以公文通知) 提出辦理,於計畫申請截止日前送
達,逾期不予受理。
2.前目之計畫申請書內容包括:緣起、目的、執行方式、計畫內容
、預期效益、經費明細及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五、審查作業:
(一) 審核期限:
1.上半年:計畫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2.下半年:計畫年度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
(二) 審查方式:為辦理計畫申請案之評選,得聘請學產基金委員會委員
及學者專家,依規定審查之。
(三) 審查原則:
1.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
(1) 計畫目標具體且有實益。
(2) 計畫之具體績效目標及考核點。
2.計畫規劃:計畫之完整性。
3.計畫資源配置:
(1) 是否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資源。
(2) 學校執行本案投注之資源。
六、經費之執行與核銷:
(一) 經費執行查核
1.為嚴格監督本計畫之執行績效,經費執行率為考核重點;經費之
使用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計畫之執行情形。計畫執行應依執行
期限辦理完畢,不得辦理展延。如有結餘款應繳回本部。
2.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如發現學
校執行不實,除要求執行學校限期改進外,並得收回已撥之經費
。
(二) 計畫經費收支處理
1.計畫執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一切計畫經費收支,經費專款專用,
不得移作他用。
2.核定之經費專款專用,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
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3.學校各項財務及財物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
處理。另有關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理。
(三) 會計收支報告
學校活動舉辦完畢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經費結算、支出明細表及活
動成果報告書一份,函送本部辦理核銷;原始支出憑證依會計法、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留校妥為保管備供查
核,本部將視情況不定期抽訪各校辦理情形,如發現學校執行不實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