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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辦理各項學生事務與輔導方案之種子教師培訓活動實施原則
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實施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
    政府、高中職、國中小研擬計畫,推動、落實及精進本部學生事務(
    以下簡稱學務)與輔導相關政策,透過各項政策之宣導與溝通、專業
    課程培訓與相關法律概念,增加教育人員落實各項政策議題所需之知
    能,以協助教育人員於教學或行政實務上落實及精進各項政策方案,
    特定本原則。


二、主辦機關:本部。


三、承辦機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學校。


四、研習對象:
(一)本部中部辦公室:督學及業務承辦相關人員。
(二)縣市政府:督學、科(課、股)長及承辦人。
(三)高中職:校長、學務或輔導主任、組長、相關專業教師。
(四)國中小:校長、學務或輔導主任、組長、教師。


五、種子教師受訓證書核發基準:
(一)參與研習課程時數達總時數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發展完成各項議題相關課程內容、主題內容設計與案例蒐集及分析
      。
(三)符合第一款規定後,擔任五場次以上之各項研習活動之授課講師或
      上台分享經驗之教師,其上課滿意度達百分之八十。
    參與研習人員於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當月起十二個月內,達成前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經縣市政府輔導團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審查通過
    後,得授予種子教師證書。


六、種子教師之角色及任務:
(一)本部中部辦公室之種子教師,應協助本部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培訓種子教師研習或擔任研習講師。
      2.規劃推動與所受培訓相關事宜之計畫。
      3.處理分區內學校所發生之與所受培訓相關之事件,並支援該校解
        決問題。
      4.評選彙編與所受培訓相關之案例教材,並舉辦觀摩及策略分享活
        動。
(二)縣市政府之種子教師,應協助該縣市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培訓種子教師研習或擔任研習講師。
      2.規劃推動與所受培訓相關事宜之計畫。
      3.處理分區內學校所發生之與所受培訓相關之事件,並支援該校解
        決問題。
      4.評選彙編與所受培訓相關之案例教材,並舉辦觀摩及策略分享活
        動。
(三)高中職之種子教師,應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辦理下列事項
      :
      1.辦理相關研習講座或擔任研習講師。
      2.處理分區內學校所發生之與所受培訓相關之事件,並支援該校解
        決問題。
      3.評選彙編與所受培訓相關之案例教材,並舉辦觀摩及策略分享活
        動。
(四)國中小之種子教師,應協助所屬縣市及學校辦理下列事項:
      1.辦理相關研習講座或擔任研習講師。
      2.處理分區內學校所發生之與所受培訓相關之事件,並支援該校解
        決問題。
      3.評選彙編與所受培訓相關之案例教材,並舉辦觀摩及策略分享活
        動。


七、獎勵:協助推動與所受培訓相關事宜有功者,除本部人員由本部逕行
    敘獎外,其餘人員由本部於年度結束時,函請所屬縣市政府從優給予
    敘獎;其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以茲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