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目的:
(一)向長期支持奉獻及熱心推展我國體育發展的企業、團體及個人,表
達謝意與敬意。
(二)鼓勵體育贊助,增進民間參與推動體育之風氣。
二、辦理時間:受理推薦期間自公告日起至 98 年 9 月 30 日,表揚時
間另訂。
三、表揚對象:企業、團體及個人。
四、獎項名稱:本獎項名稱為體育推手獎,並分贊助及推展二類,各類分
別設置金、銀、銅質獎項。
五、事蹟及資格:第四點各獎項表揚事蹟及資格條件如下:
(一)贊助類
1.運動賽事:
(1)近 1 年贊助達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上者,或近 10 年合計贊
助達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者,頒予贊助類銅質獎。
(2)近 1 年贊助達新台幣 1000 萬元以上者,或近 10 年合計贊
助達新台幣 1500 萬元以上者,頒予贊助類銀質獎。
(3)近 1 年贊助達新台幣 1500 萬元以上者,或近 10 年合計贊
助達新台幣 2000 萬元以上者,頒予贊助類金質獎。
2.運動團體或個人:
(1)近 10 年內有 5 年對單一團體或個人(5 人以上)或對單一
個人持續 10 年以上,且贊助總金額達 500 萬元以上之體育
運動贊助行為者,頒予贊助類銅質獎。
(2)近 10 年內有 5 年對單一團體或個人(5 人以上)或對單一
個人持續 10 年以上,且贊助總金額達 1000 萬元以上之體育
運動贊助行為者,頒予贊助類銀質獎。
(3)近 10 年內有 5 年對單一團體或個人(5 人以上)或對單一
個人持續 10 年以上,且贊助總金額達 1500 萬元以上之體育
運動贊助行為者,頒予贊助類金質獎。
(二)推展類
1.基層選手培訓:
(1)連續 10 年從事基層選手培訓工作,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頒予推展類銅質獎。
(2)連續 20 年從事基層選手培訓工作,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頒予推展類銀質獎。
(3)連續 30 年從事基層選手培訓工作,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頒予推展類金質獎。
2.全民或社區運動:
(1)連續 10 年推展全民或社區運動,有具體服務事蹟者,頒予推
展類銅質獎。
(2)連續 20 年推展全民或社區運動,有具體服務事蹟者,頒予推
展類銀質獎。
(3)連續 30 年推展全民或社區運動,有具體服務事蹟者,頒予推
展類金質獎。
六、應備文件:
(一)凡自薦或推薦參加「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育推手獎』表揚活動」
,請自薦或推薦者詳填推薦表格,並檢附被推薦者相關文件資料,
以掛號郵寄方式,寄交「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綜合計畫處)」。
(二)除推薦表一份(詳附表),請附上內含推薦表電子檔之光碟或磁片
。推薦表電子檔請至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網站(網址:www.sac.gov.
tw )下載。
(三)被推薦者如係企業或團體,請檢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一份;如係個
人,應請檢附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四)檢附贊助證明文件,例如贊助金額收據影本、報稅資料、會計師查
核資料或其他可資查證之證明資料等。
(五)檢附具體事蹟有關照片 3 張及相關資料如秩序冊等,俾作為入選
後製作表揚典禮手冊及專輯之用。
七、評選方式: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敦聘媒體、體育團體代表、專家學者
等人士籌組審查會,依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審查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