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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體育推手獎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體育運動贊助,增進民間
    參與推動體育運動風氣,並向長期支持奉獻及熱心推展我國體育運動
    發展之企業團體及個人而表達謝意及敬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推薦人: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推薦者,推薦人亦得自我推
      薦。
(二)受推薦人:指推薦人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推薦對象之人,推
      薦人亦得為受推薦人。
(三)受獎人:指前款受推薦人經本會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受獎表揚者。

三、本會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其推薦受理及受獎表揚事項,本會均應另
    行分別公告之。

四、本要點獎項受推薦人如下:
(一)企業。
(二)團體。
(三)個人。

五、本會敦聘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其他公正人士等
    組成審查會,依各該推薦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審查產生各該受獎人。
    審查會組成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審查事項,準用「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精英獎獎勵辦法」規定。

六、本要點規定獎項名稱為「體育推手獎」,並分作贊助及推展等類別,
    各類分別置有金銀銅質等級別獎項。
    前項規定獎項及其表揚事蹟資格,如附件一。
    其有特別事蹟而非屬第一項獎項類別者,得由審查會討論決定頒給特
    別獎,並以一名為限或從缺。
    前項特別獎之頒給,得準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精英獎獎勵辦法」有
    關「終身成就獎」頒給規定。

七、本要點規定推薦文件,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推薦人應於第二點規定公告期間向本會推薦。推薦人向本會推薦文件
    不全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獎勵。
    前項推薦人向本會推薦文件不全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而有補正之必要者
    ,得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其有未依限補正者或補正不
    完全者,準用前項後段規定。

八、各該推薦人、受推薦人及其負責人,均應同意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蒐集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