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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育行政人才培訓實施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體育行政人員專業職能訓
    練進修補助作業,以拓展其國際視野及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培訓:申請單位薦送所屬體育行政人員至國內外學校或教育訓練機
      構進修(含學位進修)、或舉辦講(研)習會及研討會、或其他經
      本會專案核定者。
(四)培訓課程內容:運動人文社會及運動經營管理等課程為主,包括運
      動管理、運動行銷、公共關係、財務、經濟、資訊及語文等體育運
      動相關課程。但其不包含教練或裁判證照訓練課程。

三、申請單位如下:
(一)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但不含學校。
(二)全國性民間體育團體。
(三)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體育(總)會。

四、申請單位應於各該培訓計畫所屬年度終了前(即當年度 1  月 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止),檢附所屬體育行政人員培訓計畫(格式如附
    件一)及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五、補助範圍、項目及其比例,如附件二。

六、申請單位應檢附文件,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七、撥款及核銷作業如下:
(一)申請單位所屬體育行政人員:於各該課程終了後三十日內,由受補
      助單位以公函檢附本會核定補助公文影本、進修人員名冊(格式如
      附件五)、繳費證明、出席紀錄、成績證明或結業證書、領據、進
      修成果報告(如附件六)及其他必要佐證文件等送本會審核後撥款
      。但其各該課程未有核計成績或未有結業證書者,免附成績證明或
      結業證書。
(二)講(研)習會及研討會:於課程終了後三十日內,受補助單位以公
      函檢附本會核定補助公文影本、收據、收支結算表(格式詳如附件
      七)、成果報告表(格式詳如附件八)、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
      及其他必要佐證文件,報本會審核後撥款。
(三)為配合各該年度會計作業,前開各補助款應於各該年度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辦理核銷。但其經本會事前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受補助單位及接受本要點補助之進修人員,應配合參加本會辦理與進
    修相關議題之成果發表會或交流觀摩活動。

九、補助廢止及補助款追繳:
(一)其未經本會事前同意而逕自變更培訓計畫或與原報培訓計畫不符者
      ,本會得廢止原核定行政處分,同時追繳各該補助款。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不予補助。其原已補助者,應併同追繳各
      該相關費用:
      1.薦送進修人員缺席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2.受補助單位或薦送進修人員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
      3.薦送進修人員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其他第三人參訓。
      4.受補助單位或薦送進修人員以未經本會事前核定之其他第三人參
        訓。
      5.薦送進修人員中途放棄或未結業。
      6.受補助單位或薦送進修人員未能配合本會辦理前點規定事項。

十、本要點申請單位之負責人及其他輔助使用人員(含進修人員),均應
    同意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各該個人資料。

十一、本會得視本會預算於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實際金額等各該情況酌減
      或撤銷補助。
      其有前項情形者,本會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各款規定於補助核定函加註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