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
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特設臺灣省及
金馬地區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中部辦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本部中部辦公室副主任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八人,由主任
委員就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相關人員聘兼之,任期二年,得
續聘。執行秘書一人,由委員兼任。
三、本委員會每年一月、六月各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為主持,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委員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 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轉學輔導事宜。
(二) 其他有關就學輔導之申訴事項。
五、受理申請要項:
(一) 對象:
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二) 流程:
1.申請轉學之學生逕向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出,經由各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符合資格並認定有必要者,提報本委員會
審查。
2.本委員會審查決議,轉知相關單位辦理。
(三) 申請時間:
1.轉學輔導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
請。
2.其他申請案件依需要提出。
(四) 作業規範:
1.各校於每年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檢附學生相關資料,逕向本委員
會提出申請。
2.受理學生轉學申請,每生三年內以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