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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灣省及金馬地區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4 年 0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執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
    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特設臺灣省及
    金馬地區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
    員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中部辦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本部中部辦公室副主任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八人,由主任
    委員就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相關人員聘兼之,任期二年,得
    續聘。執行秘書一人,由委員兼任。


三、本委員會每年一月、六月各召開一次定期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為主持,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委員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 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轉學輔導事宜。
 (二) 其他有關就學輔導之申訴事項。


五、受理申請要項:
 (一) 對象:
      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二) 流程:
      1.申請轉學之學生逕向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出,經由各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符合資格並認定有必要者,提報本委員會
        審查。
      2.本委員會審查決議,轉知相關單位辦理。
 (三) 申請時間:
      1.轉學輔導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
        請。
      2.其他申請案件依需要提出。
 (四) 作業規範:
      1.各校於每年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檢附學生相關資料,逕向本委員
        會提出申請。
      2.受理學生轉學申請,每生三年內以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