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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一)字第1010520669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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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特設教育部主管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教育部主管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轉學輔導事宜。
(二) 其他有關就學輔導之申訴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專家學者。
(二)家長團體代表。
(三)教育行政人員。
(四)學校行政人員。
(五)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代表。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每年一月、六月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人員代表出席。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署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署業務相關單位辦理。
七、受理申請要項:
(一) 對象:
教育部主管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二)流程:
1.申請轉學之學生逕向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出,經由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符合資格並認定有必要者,提報本會審查。
2.本會審查決議,轉知相關單位辦理。
(三)申請時間:
1.轉學輔導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請。
2.其他申請案件依需要提出。
(四)作業規範:
1.各校於每年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檢附學生相關資料,逕向本會提出申請。
2.受理學生轉學申請,每生三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