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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遴選小組組織簡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承辦
    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承辦之地方政府)之遴選作業,依全國中
    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設全中運遴選小組
    (以下簡稱本組),並訂定本組織簡則。


二、本組於全中運舉辦前二年之ㄧ月三十一日前組成,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委員由部長或召集
    人就行政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中遴聘。


三、本組任務如下:
(一)評審申辦計畫書。
(二)實地訪視申辦單位。
(三)評估申辦單位之計畫簡報及說明。
(四)依申辦流程及期限完成遴選作業。
(五)評選最優之申辦單位報本部核定為全中運承辦之地方政府。
(六)無申辦單位或申辦單位條件不符時,得以北、中、南、東分布方式提供本
    部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之參考名單。


四、本組遴選全中運承辦之地方政府時,應考量區域平衡發展、資源整合利
    用及財務經費計畫等因素。


五、遴選評分項目及評分表由本部另定之。


六、本組得另成立工作小組,辦理有關遴選之相關工作。


七、本組屬任務編組,於本部核定全中運承辦之地方政府後,即行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