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體育運動大辭典審訂執行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編訂體育運動大辭典,特設「體育運動大辭
     典審訂執行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 策劃體育運動大辭典之編訂事宜。
(二) 負責體育運動大辭典審議及訂定事務。
(三) 其他有關體育運動大辭典之編務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部
     長就體育運動領域學有專精、貢獻卓著且德高望重之資深學者聘任之。

     本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隨其本職同進退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
     年。

四、 本會委員會議得視需要召開,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
     委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五、 本部必要時得遴聘國內外學者專家擔任顧問,提供辭典編訂諮詢事宜。

六、 本會事務由本部體育司襄助處理。

七、 本會所需經費均由本部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