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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駕駛休息室使用規範
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駕駛休息室之管理及維護,特訂定本
    規範。


二、駕駛休息室為供本部駕駛待命出勤及勤餘時休息之用,不得供作其他
    用途。


三、本規範所定駕駛休息室,包括位於本部大樓地下室及中央聯合辦公大
    樓南棟地下室之駕駛休息室。


四、駕駛休息室由工友管理員統籌管理,並由班長或班長指派人員負責實
    際之管理。


五、駕駛休息室內禁止下列情形:
(一)攜帶寵物、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銷售物品,並不得喧嘩、吵鬧、
      謾罵或鬥毆。
(二)吸煙、喝酒、賭博或從事其他違反法令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三)非報經總務司許可,不得於駕駛休息室過夜。
(四)駕駛休息室配置之視聽設備、電腦、沙發等公物,應愛惜使用,不
      得擅自攜離休息室或移作私用。


六、駕駛休息室內設備應愛護,故意損壞者,應照價賠償,並依情節輕重
    議處;其須移動桌椅或設備者,應於用畢後恢復原狀,以維持室內整
    齊。


七、駕駛休息室之使用人均應維護共同使用區域及個人使用區域之環境衛
    生整潔。


八、當日輪值之駕駛,應留在駕駛休息室待命,如有特別情事,應覓得代
    理人並報經班長或副班長同意後始得離開;駕駛未出勤時,應保持手
    機開啟,隨時待命。


九、本部大樓駕駛休息室放置出勤紀錄表,駕駛應依實際上下班時間簽到
    、退,由班長協力核對,管理員並應隨時抽查之。


十、駕駛違反本規範規定者,依本部工友技工及駕駛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
    議處;其維護駕駛休息室公共安全、公共設施、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
    清潔有功者,得予以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