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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22: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基準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教練)績效評量,特訂定本基準。

二、學校教練訓練或指導國際正式比賽、全國正式比賽、直轄市、縣(市)

  正式比賽績效,給分基準如附表一。

三、學校教練訓練或指導績效評量積分依下列方式採計:

  (一)團體運動種類同一團隊之績效或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之績效,於

    教練接受評量期間內,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

  (二)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依競賽規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獲獎

    者,擇一採計。

  (三)團體運動種類以競賽規程訂定團體項目為準,分別按參賽隊數及錄

    取名次,其績效積分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倍數核計如下:

    1、參賽隊數七隊以下,其績效積分核計如下:第一名及第二名乘

      以二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一點五倍;第五名以上不加倍核

      計。

    2、參賽隊數八隊以上,其績效積分核計如下:第一名及第二名乘

      以三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二點五倍;第五名及第六名乘以

      二倍;第七名及第八名乘以一點五倍。

  (四)訓練或指導績效積分之採計以競賽秩序冊登記為指導教練者為限,

    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會認定者外,與指導教練無關之職稱(例如領

    隊、經理、管理、隨隊教師、防護員等),其積分均不得採計。

四、學校教練每服務滿三年之績效評量結果,除因輔導培訓之運動項目具稀

  少性、特殊性者,其教練之績效得提交本會討論審議決定外,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績效評量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為通過,並由服務學校依各級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續聘程序;績效評量

    總成績為六十分至七十分者,應接受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之輔

    導。

  (二)績效評量總成績未達六十分者,為不通過,並由服務學校依各級學

    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予以解聘

    或不續聘。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