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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0:2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召集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之學生,經各學校查驗學籍屬實,並具有後備軍人或

  補充兵身分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儘後召集。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訓練期

  滿結訓,具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身分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學校應於每學期註冊入學時,以公告或書面通知當學年度考取之新生 

  (包括轉學生)繳驗退伍(補充兵結訓)證明及身分證(影本),交由

  學校辦理儘後召集申請。

四、學校應於學期學校正式上課日起二個月內,依申請儘後召集之學生戶籍

  地(直轄市、縣【市】)分別繕造儘後召集申請學生名冊(格式如附件

  一),函送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儘後召集,其有效期限至

  其預定畢業日止。

五、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接到學校造送之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

  經查符合申請儘後召集情形者,將名冊送還原申請學校,對不得申請儘

  後召集者於備考欄註明。原申請學校對未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得於接

  到核定通知後三十日內申請複核。

六、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當年十月二十日

  前,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格式如附件二),送直轄市、縣

  (市)後備指揮部,繼續辦理儘後召集。

    前項學生復學、轉系(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重新申請辦

  理儘後召集。

七、應受召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儘後召集:

  (一)未具學籍。

  (二)學籍無修業年限。

八、經核准儘後召集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儘後召集原因消滅:

  (一)畢業。

  (二)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前項第一款之學生(不包括第一學期)免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名冊。

    第一項第二款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之學生,其肄業之學

  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學生名冊(格

  式如附件三),通知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廢止其儘

  後召集核准。

九、協調配合事項:

  (一)各校承辦學生儘後召集業務人員,應恪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

    以免觸犯刑章。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邀集國防部共同辦理學生兵役業務輔導訪視,

    獲績優學校,由本部陳報兵役主管機關敘獎,以資鼓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