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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2: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取消軍教薪資免稅配套措施。
二、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取消軍教薪資免
  稅,補助公私立幼兒園教師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與教保費,特訂定本要點。
三、經費來源:本署辦理課稅配套措施編列之預算數。
四、補助對象:
 (一)導師職務加給差額:
  1、公私立幼兒園及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各
    班級之導師。
  2、前目所定導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
     兒園及中心。
   (2)具幼兒園合格教師證,且職稱為教師。
   (3)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
   (4)各學年度教師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二)教保費:
  1、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各班級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2、前目人員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幼兒園,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之私立幼
     兒園及中心。
   (2)各學年度人員名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案。
   (3)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工作。
五、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
 (一)每班最高核給導師人數:
  1、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2)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2、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六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3、離島、偏鄕及原住民地區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
    二歲與其他年齡幼兒之混齡班: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五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二)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依課稅配套運用計畫,導師職務加給由本
   要點經費就其調高之差額部分予以補助如下:
  1、公立幼兒園: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班每月補助導師職務加給之差
     額新臺幣四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導師職務加給之差額新
     臺幣一千元。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職務加給
     差額新臺幣二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該位導師職務加給差額
     新臺幣一千元。
六、核定教保費補助基準: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
  員及助理教保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九百元。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
  1、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
    統完成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
    載統計報表,報送本署。
  2、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幼兒
    園:幼兒園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導師職務加
    給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統計報表,報送
    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3、私立幼兒園及中心:
   (1)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每年分二次申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補助
     。
   (2)各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應於規定期限前,至本署指定之資訊系統完成
     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相關資料之登錄,並自系統下載請
     領清冊(逐一由請領人員確認帳戶及金額之正確性),併同下列佐
     證資料,報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教師、教保員及助
     理教保員登錄於系統之證明資料。申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
     者,其由幼兒園加保勞保或健保證明。
 (二)審查:
  1、公立幼兒園:各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於規定期限內,將幼兒園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請領統計報表,
    報本署核定經費。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園檢送之申請資
    料,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並列印申請清冊報本署核定經費。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
 (二)經費請撥:
  1、公立幼兒園:
   (1)每學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學期依預估額度撥付八月至翌年一月之
     經費;第二學期撥付二月至七月之經費。
   (2)公立幼兒園應按月撥付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至各受領教師、
     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帳戶,不得以經費請撥作業時程為由而延宕
     。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
   (1)每學年度分二期撥付,第一學期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結果
     撥付八月至翌年一月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第二學期依直
     轄市、縣(市)政府第一學期審核結果預撥二月至七月之導師職務
     加給差額及教保費。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第一學期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
     ,應於補助款入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庫後,立即分別撥付各
     受領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之帳戶;第二學期之導師職務加給
     差額及教保費,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完成各幼兒園之申
     請資料,並報本署核准後,始得撥付各受領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
     保員之帳戶。
 (三)經費核銷:
  1、公立幼兒園: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
    完竣後二個月內,依本署規定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全數繳回本
    署。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依本署規定辦理前一學年度經費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全數繳回本
    署。
九、下列人員準用本要點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八點有關教保費之相關規定: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
 (二)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十、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
  形,必要時得函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訪
  視。
十一、注意事項:
 (一)幼兒園或教師、教保員與助理教保員及第九點準用人員如有謊報、掛名
   等不實之情形,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款
   項。
 (二)有關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是否落實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之申請,及
   相關人員是否有因請領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或教保費而減列薪資之情形,
   列為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及例行檢查業務辦理。
 (三)第五點所定班級學生人數,私立幼兒園及中心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採計日
   。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