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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3:0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解釋令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核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有關各大專校院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一
案,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
一、本部考量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對照國內外學制
  情形,除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
  入出國紀錄之外,亦宜審酌當地國防疫彈性措施(邊境管制及遠距教
  學)等綜合判斷進行採認。
二、我國學校嗣後針對疫情期間返國學生之國外學歷,如其停留當地國時
  間,加計其因當地國防疫限制入境或因學校防疫改採遠距教學而未停
  留當地國時間,滿足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修業期限者,得予採計
  。
三、上開遠距教學得予採計為申請人停留當地學校修業期限,以當地國因
  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措施期間為限,並應請是類學生出具當地
  國及學校證明文件,以利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時綜合判斷。
四、承上做法舉例如后:甲生持A國碩士學歷申請採認,其停留A國六個
  月,A國學校因疫情關閉全數課程改採遠距教學,甲生返回母國遠距
  學習六個月,達成畢業條件並取得學位,其修業期間得併採計為十二
  個月,滿足法定八個月期限。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