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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5: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辦理促進健康運動消費支出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運動服務業者(以下簡稱
  業者)建立異業合作創新商業模式,營造優質運動環境、開辦促進健
  康之運動課程,建立運動消費模式,增加運動專業人員就業市場,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法設立能提供適當運動場所器材且足量聘僱有健身
   相關證照運動指導員之業者。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會核定補助者。
(三)夥伴單位:指與前二款申請單位或受補助單位依據本要點規定合作
   之醫療單位或具有健康醫療學術背景之非營利組織。
(四)參加民眾:指參加受補助單位經本會核定之課程者。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以針對下列各該疾病類別之一,設計健康促進或疾
  病預防之運動課程專班且參加民眾皆有符合各該疾病類別資格條件者
  :
(一)代謝症候群患者。
(二)應力型尿失禁婦女。
(三)病情穩定之衰弱老年人。
(四)具有憂鬱傾向之患者。
(五)病情穩定之退化性關節炎患者。
(六)病情穩定之心血管疾病患者。
(七)病情穩定之中風患者。
(八)其他經運動而健康有明顯改善情形之健康弱勢族群。
  申請單位依前項所列各該疾病類別開設課程內容,其以申請開設一種
  疾病類別運動課程專班為限。但其經本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惟
  所開設課程不得跨疾病類別併同辦理。

四、本要點申請資格如下:
(一)前點各該課程每班上課期間至少三個月,每班參加民眾至少二十人
   以上,同一課程至少應辦理三個梯次以上。
(二)申請單位應先行結合夥伴單位簽訂合作意願書且後續共同辦理課程
   相關諮詢及招生等事項。
(三)第一項課程參加民眾,應事前參加成人健康檢查、老人健康檢查、
   相關健康風險評估、門診檢查或持醫師推薦單,並經由行政院衛生
   署認可之醫療院所相關醫療專業人員認定與轉介。

五、本要點申請期間如下:
(一)前一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申
   請者,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二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未及於前項規定期間提出申請或其有特殊及急迫性者,申請單位應
   敘明理由,報本會專案申請。

六、本要點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申請單位於前點規定期間,依申請應備文件表(如附件一至附件六
   )規定,檢附公文及相關文件向本會申請,其有文件不全或不符本
   要點規定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額度依申請單位開設課程實際收費且參加民眾人數出席率達百
   分之八十者,核予補助款,其補助比例如附件七,各該班次課程收
   費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每一申請單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五十萬元為限。但申請單位經本會審查評定為具有創新服務且足供
   擔任典範者,本會得擇定為「促進健康運動示範據點」,其補助比
   例亦得專案核定而不受附件七之限制。

七、本要點審核方式如下:
(一)本會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審查會,就營運場所硬體規劃安
   全性、健康促進方案有效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預期效益等綜
   合考量,審查申請資料及其補助額度。
(二)審查過程中,其有必要者,本會得指派專人至現場進行實勘或邀請
   申請單位或其他第三人至本會或其他指定地點配合說明。
(三)前款規定審核結果,本會於核定後函知各該申請單位(含各該受補
   助單位)。

八、本要點撥款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計畫執行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
(二)檢附公文及相關文件(如附件八至附件十一)送達本會請領補助。
(三)各班參加民眾未符資格者、參加民眾人數未達核定計畫百分之八十
   或同一課程辦理梯次未達三梯次者,均不予補助。

九、本要點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會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之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執行及考核方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按本會原核定計畫切實執行。其嗣後有情事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而導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者,應即另行提送
   變更方案報本會事前同意。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計畫執行前,參加本會辦理之講習說明會,核
   定計畫執行終了後,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安排成果發表,受補助單位
   應配合出席並發表執行成果,並同意配合置於本會網站提供公開查
   詢。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計畫活動執行場地及各該宣導品中揭示載明「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計畫執行終了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其有
   逾期繳交者,本會得扣減補助款項新臺幣五千元至一萬元,並應建
   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查核。
(五)本會得視需求指派專人訪視受補助單位,提供諮詢及輔導。凡未依
   核定計畫執行或執行效益不佳者,本會得視情況撤銷補助,並針對
   各該受補助單位一年至三年就本要點所定申請,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