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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2: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獎勵金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9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 (以下簡稱各醫院) 為鼓勵醫學研
    究與教學,羅致醫學人才,激勵員工士氣,並提升服務品質及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之發給,分基本獎勵金及績效獎勵金二種。


三、獎勵金經費來源分別為:
 (一) 基本獎勵金:由醫院循預算程序覈實編列。
 (二) 績效獎勵金:在年度財務不虧損之前提下,除藥品、材料費外,由
      門診、住院及急診診療收入百分之十五以內按月提存,視盈虧狀況
      撥補分配。院方得依實際營運狀況向下調整提撥比率。


四、基本獎勵金分專勤獎勵金及服務獎勵金二種,並依附表標準按月發給
    。


五、支領專勤獎勵金之醫師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各級醫師應於規定期限內簽立承諾書,嚴守不從事未經認可之院外
      診療業務之規定,否則依下列規定報校調整其職務:
      1、住院醫師不願簽立者,解除任用或解聘。
      2、專任主治醫師改為兼任主治醫師。
      3、具本校專任教職之主治醫師,報請校方改聘為兼任教師。
 (二) 前項承諾書及所附有關規定,由各醫院另定之。
 (三) 已支領專勤獎勵金之各級醫師違反前款所定並簽立之承諾書所列事
      項,經院方查明屬實者,除應追回自違反承諾書規定之日起所領之
      全部獎勵金外,並由院方報校請依下列規定予以處分:
      1、住院醫師予以免職或解聘。
      2、專任主治醫師改為兼任主治醫師或予以免職。
      3、具本校專任教職之主治醫師,報請校方改聘為兼任教師。
 (四) 奉派或奉准參加國內外訓練、進修、研究、實習或考察超過三個月
      者,減半發給。


六、醫院得於全院績效獎勵金提撥百分之十作為醫院管理發展基金,餘額
    之百分之七十作為醫師績效獎金,百分之三十為醫師以外人員績效獎
    金。
    前項醫院管理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百分之五用於獎勵在醫療服務、醫學研究及教育方面具有特殊貢獻
      或優異表現之同仁;其獎勵及評審辦法,由各醫院另定之,並組成
      評審委員會依上開辦法評定之。
 (二) 百分之五用於院務發展、品質改善、促進研究及醫院管理之基金;
      其基金之使用規劃,應經各醫院院務評議委員會評定。


七、績效獎勵金依下列標準計發:
 (一) 主治醫師:係依個人績效與所屬部科績效,訂定適當比例計算。個
      人績效依執行收入百分比計分,以個人執行醫療之勞務或技術性收
      入計算,不包括材料、藥品等收入;部科績效係依各部科收益中心
      之營運成果收支比計。並以主治醫師個人本俸 (薪) 或年功俸 (薪
      ) 、專業加給 (學術研究費) 、主管人員另加主管職務加給之四倍
      為上限。
 (二) 院長:以全院前五至十名醫師績效獎勵金之平均值計算。
 (三) 副院長:以全院前十至二十名醫師績效獎勵金之平均值計算。
 (四) 兼行政職務之醫師:
      1、醫師兼臨床部之正、副主管:部主任,以該部前五名醫師績效
          獎勵金之平均值計算;部副主任,以該部前十名醫師績效獎勵
          金之平均值計算;人數較少之臨床部,以該部前三名及前五名
          平均值計算正、副部主任績效獎勵金。
      2、醫師兼醫務秘書:以全院前二十至三十名醫師績效獎勵金之平
          均值計算。
      3、醫師兼非臨床部主任:以臨床部主任之平均值計算。
      4、醫師兼非臨床部副主任:以臨床部主任平均值之百分之八十計
          算。
 (五) 各主治醫師應依其在所服務之收益中心時間比例,繳交其所分配獎
      勵金予所服務收益中心,以供該收益中心所屬部門利用該款獎勵住
      院醫師、其他工作同仁及在教學方面有具體特殊優異表現之同仁。
 (六) 非醫師人員:以相對點數分配及計算獎勵金。每點所代表之獎勵金
      金額,係由非醫師人員可分配之獎勵金除以非醫師人員之總點數而
      得。但所屬部門得於實際發放時,於該部門本類人員所獲總點數下
      ,依該部門事先向院方報備之績效衡量標準,做必要調整。
    前項績效獎金之發給規定,由醫院就其管理上需要另定,陳報教育部
    轉行政院備查。


八、各該分院院所比照本院獎勵金計發標準發給。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