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 (以下簡稱各醫院) 為鼓勵醫學研
究與教學,羅致醫學人才,激勵員工士氣,並提升服務品質及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之發給,分基本獎勵金及績效獎勵金二種。
三、獎勵金經費來源分別為:
(一)基本獎勵金:由醫院循預算程序覈實編列。
(二)績效獎勵金:在年度財務不虧損之前提下,除藥品、材料費外,
由門診、住院及急診診療收入百分之二十三以內按月提存,視盈
虧狀況撥補分配,院方得依實際營運狀況向下調整提撥比率。但
各醫院分院院所因落實偏鄉及醫療缺乏地區之醫療或執行政府政
策者,應每三年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教育部審查通過後,與本
院財務併計,於不虧損之前提下撥補分配。
四、基本獎勵金分專勤獎勵金及服務獎勵金二種,並依附表標準按月發給
。
五、支領專勤獎勵金之醫師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級醫師應於規定期限內簽立承諾書,嚴守不從事未經認可之院
外診療業務之規定,否則依下列規定報校調整其職務:
1、住院醫師不願簽立者,解除任用或解聘。
2、專任主治醫師改為兼任主治醫師。
3、具本校專任教職之主治醫師,報請校方改聘為兼任教師。
(二)前項承諾書及所附有關規定,由各醫院另定之。
(三)已支領專勤獎勵金之各級醫師違反前款所定並簽立之承諾書所列
事項,經院方查明屬實者,除應追回自違反承諾書規定之日起所
領之全部獎勵金外,並由院方報校請依下列規定予以處分:
1、住院醫師予以免職或解聘。
2、專任主治醫師改為兼任主治醫師或予以免職。
3、具本校專任教職之主治醫師,報請校方改聘為兼任教師。
(四)奉派或奉准參加國內外訓練、進修、研究、實習或考察超過三個
月者,減半發給。
六、醫院得於全院績效獎勵金提撥百分之十作為醫院管理發展基金,餘額
之百分之七十作為醫師績效獎金,百分之三十為醫師以外人員績效獎
金。
前項醫院管理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百分之五用於獎勵在醫療服務、醫學研究及教育方面具有特殊貢
獻或優異表現之同仁;其獎勵及評審辦法,由各醫院另定之,並
組成評審委員會依上開辦法評定之。
(二)百分之五用於院務發展、品質改善、促進研究及醫院管理之基金
;其基金之使用規劃,應經各醫院院務評議委員會評定。
七、績效獎勵金依下列標準計發:
(一)主治醫師:係依個人績效與所屬部科績效,訂定適當比例計算。
個人績效依執行收入百分比計分,以個人執行醫療之勞務或技術
性收入計算,不包括材料、藥品等收入;部科績效係依各部科收
益中心之營運成果收支比計。並以師(一)級(教授)最高俸(
薪)額及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合計數之四倍為主治醫師績效
獎勵金之上限。
(二)院長:以全院前五至十名醫師績效獎勵金之平均值計算。
(三)副院長:以全院前十至二十名醫師績效獎勵金之平均值計算。
(四)兼行政職務之醫師:
1、醫師兼臨床部之正、副主管:部主任,以該部前五名醫師績效
獎勵金之平均值計算;部副主任,以該部前十名醫師績效獎勵
金之平均值計算;人數較少之臨床部,以該部前三名及前五名
平均值計算正、副部主任績效獎勵金。
2、醫師兼醫務秘書:以全院前二十至三十名醫師績效獎勵金之平
均值計算。
3、醫師兼非臨床部主任:以臨床部主任之平均值計算。
4、醫師兼非臨床部副主任:以臨床部主任平均值之百分之八十計
算。
(五)各主治醫師應依其在所服務之收益中心時間比例,繳交其所分配
獎勵金予所服務收益中心,以供該收益中心所屬部門利用該款獎
勵住院醫師、其他工作同仁及在教學方面有具體特殊優異表現之
同仁。
(六)非醫師人員:以相對點數分配及計算獎勵金。每點所代表之獎勵
金金額,係由非醫師人員可分配之獎勵金除以非醫師人員之總點
數而得。但所屬部門得於實際發放時,於該部門本類人員所獲總
點數下,依該部門事先向院方報備之績效衡量標準,做必要調整
。
前項績效獎金之發給規定,由醫院就其管理上需要另定,陳報教育部
轉行政院備查。
八、各醫院分院院所獎勵金之發放,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