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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0: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教育部主管之高級
  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在校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規範
  學校辦理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課業輔導事項,特訂定本
  要點。

二、學校得於學期中或寒假、暑假辦理課業輔導,並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
  。
        學校辦理前項課業輔導前,應訂定課業輔導實施計畫,於學校網站首
  頁公告,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其計畫內容,應包括
  課業輔導實施內容、上課期程、時間安排及收費規定。

三、前點課業輔導實施內容,包括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
        前項課業複習及相關補充課程,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
  定之課程內容。

四、學校於學期中辦理之課業輔導,應就課程綱要所定每週三十五節課程
  外,安排於每日科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之後;其結
  束時間,不得逾十七時三十分。
        前項課業輔導,每週不得逾五日,且不得於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實施。
        寒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四十節;暑假課業輔導,總計不得逾一百
  二十節。

五、學校向參加課業輔導之學生,收取課業輔導費之數額、收費及退費程
  序,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
  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規定辦理。

六、學校公告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後,應檢附課業輔導實施計畫及家長同意
  書,通知學生家長,徵詢學生參加之意願;經家長同意後,學校始得
  收取課業輔導費。

七、學生參加課業輔導,每班最高以四十五人為原則。

八、學校辦理課業輔導,應注意學生之安全,並依學校之常規管理;學校
  應加強學生之生活輔導。

九、課業輔導費支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教師鐘點費:得於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額度內核實支給,
    其支用不得低於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其低於百分之八十者
    ,賸餘款應發還學生。
  (二)  教學活動業務費:得支用於支援教學活動之業務費、教材印製或
    購買費、材料費、學生獎勵金、行政管理及加班費,其支用不得
    逾所收費用總額百分之二十;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
    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前項支用項目之用途,學校不得另以其他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

十、學校實施課業輔導,應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正常
  化檢核表(如附件),適時進行自我檢核,並於各該檢核項目發生後
  二週內,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

十一、學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自行擬訂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十二、本署得不定期至學校查核課業輔導辦理情形;學校違反本要點或其
   他法令規定,經本署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國立學校,依
   法規議處相關人員,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