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總綱所定「自發、互動、共好」基本理念,補助教育部主
管高級中等學校及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
等學校(以下合稱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特訂定本要
點。
二、目的
依本要點補助學校之目的如下:
(一)改善學校空間,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環境,發揮學生自發學習之精神
。
(二)強化圖書館功能,充實學習資源,提升學生資料蒐集及E化學習能
力,並協助學生建置學習歷程檔案。
(三)建置合作學習環境,鼓勵學生互助合作,拓展學習領域及深度,提
升探究及創造能力。
三、補助項目
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建置自主及合作學習空間,優先調整圖書館空間配置,必要時並得
改善其他空間;其調整及改善項目如下:
1、設計裝修。
2、設施、設備。
3、網路環境。
(二)充實自主及合作學習資源:
1、建置或充實數位資源:包括電子書、電子資料庫或知識庫、數位
典藏、線上影音資料、線上學習系統、電腦軟體及其他利於協助
學生自主學習之數位資源。
2、充實圖書館館藏:包括專題研究或專題實作相關課程之館藏。
(三)改善自主及合作學習相關設備:包括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投影
機、液晶電視、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及其他相關設備。
學校規劃前項空間及設施,應兼顧學生數位學習之需求,提供多元用
途,提升使用效益。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學校應依本署規定,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列冊
,向本署申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申請補助;已獲教
育部或本署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署受理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準用前
項程序通知學校;審查通過者,由本署視年度預算核定計畫書及補助
金額;未通過者,不予補助。
五、補助原則及比率
本要點補助經費,以每校核定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以資本門為優先
;經常門以物品費、軟體、軟體授權費為原則。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國立學校: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
(二)私立學校:依核定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直轄市、縣(市)立偏遠地區學校: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
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本署得視年度預算、天然災害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
度及比率。
六、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計畫經費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
月內,檢具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報本
署辦理核結作業。
(二)前款成果報告,應包括各補助項目之執行概況、執行成果(包括施
工前、後照片)、用途說明、使用效益、檢討及建議等。
(三)執行後變更計畫內容或新增經費項目者,應報本署核定後,始得為
之。
(四)採購招標後有結餘款者,以支用於經核定計畫書所編列之項目為限
。
(五)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於學校其他例行性項目。
(六)原始支出憑證留學校備查。
(七)計畫經費結餘款之處理: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執行績效訪查
本署及地方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學校執行績效;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
家專案查核,作為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