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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2: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一、宗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
  育課程綱要總綱所定「自發、互動、共好」基本理念,補助教育部主
  管高級中等學校及教育部核定之偏遠地區直轄市、縣(市)立高級中
  等學校(以下合稱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特訂定本要
  點。

二、目的
  依本要點補助學校之目的如下:
 (一)改善學校空間,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環境,發揮學生自發學習之精神
   。
 (二)強化圖書館功能,充實學習資源,提升學生資料蒐集及E化學習能
   力,並協助學生建置學習歷程檔案。
 (三)建置合作學習環境,鼓勵學生互助合作,拓展學習領域及深度,提
   升探究及創造能力。

三、補助項目
  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建置自主及合作學習空間,優先調整圖書館空間配置,必要時並得
   改善其他空間;其調整及改善項目如下:
  1、設計裝修。
  2、設施、設備。
  3、網路環境。
 (二)充實自主及合作學習資源:
  1、建置或充實數位資源:包括電子書、電子資料庫或知識庫、數位
    典藏、線上影音資料、線上學習系統、電腦軟體及其他利於協助
    學生自主學習之數位資源。
  2、充實圖書館館藏:包括專題研究或專題實作相關課程之館藏。
 (三)改善自主及合作學習相關設備:包括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投影
   機、液晶電視、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及其他相關設備。
  學校規劃前項空間及設施,應兼顧學生數位學習之需求,提供多元用
  途,提升使用效益。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學校應依本署規定,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直轄市、縣(市
  )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列冊
  ,向本署申請補助,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申請補助;已獲教
  育部或本署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署受理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準用前
  項程序通知學校;審查通過者,由本署視年度預算核定計畫書及補助
  金額;未通過者,不予補助。

五、補助原則及比率
  本要點補助經費,以每校核定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以資本門為優先
  ;經常門以物品費、軟體、軟體授權費為原則。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國立學校: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
 (二)私立學校:依核定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直轄市、縣(市)立偏遠地區學校: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
   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本署得視年度預算、天然災害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
  度及比率。

六、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計畫經費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
   月內,檢具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報本
   署辦理核結作業。
 (二)前款成果報告,應包括各補助項目之執行概況、執行成果(包括施
   工前、後照片)、用途說明、使用效益、檢討及建議等。
 (三)執行後變更計畫內容或新增經費項目者,應報本署核定後,始得為
   之。
 (四)採購招標後有結餘款者,以支用於經核定計畫書所編列之項目為限
   。
 (五)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於學校其他例行性項目。
 (六)原始支出憑證留學校備查。
 (七)計畫經費結餘款之處理: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執行績效訪查
  本署及地方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學校執行績效;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
  家專案查核,作為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