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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2: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一、教育部為規範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特訂定本原則。

 


二、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
    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
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三、教師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四、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因產學合作,得借調至營利事業擔
    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

  教師依前項規定借調至營利事業,學校應與借調營利事業簽訂合作契約,約定收
  取相當金額之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其相當金額學術回
  饋金之收取規定,由各校定之。

 

五、學校其他聘任人員之借調,得比照本原則之規定辦理。


六、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定有較本原則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
    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