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特訂定本原則。
二、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
意後,始得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
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得再行借
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三、教師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四、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因產學合作,得借調至營
利事業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
教師依前項規定借調至營利事業,學校應與借調營利事業簽訂合作契
約,約定收取相當金額之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
庫;其相當金額學術回饋金之收取規定,由各校定之。
五、學校其他聘任人員之借調,得比照本原則之規定辦理。
六、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定有較本原則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