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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0:3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實施計畫配套措施方案3-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
  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強化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動機,提升學生素質
   ,縮短學生之學習落差,彰顯教育正義,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之理念。
 (二)學校針對個別學生學習問題或其他特殊需求,運用各種資源,進行
   差異化教學或補救教學,協助學生有效學習。

三、申請資格
    學校辦理學生學習扶助,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同一節課程,已接受政府依其他法令規定提供學習扶助(例如原住
   民學生課業輔導或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等)。
 (二)最近三年執行本要點規定有重大違失事項。

四、扶助對象
    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學習扶助:
 (一)國民中學教育會考成績中,國文、英語、數學任一科目列為「待加
   強」。
 (二)無國中教育會考之國文、英語、數學任一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核列
   為需加強。
 (三)任一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科目不及格,且排序在同一年級後百分之三
   十五。
 (四)前一學期任一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且排序在同一年級後百分
   之三十五。
    下列學校之學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學校。
 (二)離島地區之學校。
 (三)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條第三項所定偏鄉
   學校。

五、辦理原則
 (一)符合扶助對象資格者,得依其意願自由參加。
 (二)學校應參照各類型學校相關課程綱要之科目,開設學習扶助課程。
 (三)學校得依學生年級、群、科或課程、個別學生特殊需求,研擬具體
   措施,視需要合班上課。
 (四)接受學習扶助之學生,不得與一般參加課業輔導課之學生混班上課
   。
 (五)學校應依其教學計畫辦理學習扶助教學,其節數限制如下:
  1、學生每人每週至多五節。
  2、寒假期間,不得超過四十節。
  3、暑假期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
  4、進修部與進修學校在例假日及寒、暑假辦理為原則,不受前三目
    規定之限制。
 (六)上課場地,以在校內為原則。
 (七)每班人數以六人至十二人,身心障礙學生專班以五人至十人為原則
   ,超過上開人數時,得增設班級數。同一年級或同一群、科或課程
   每班未達六人者,得倂入其他班級上課。
 (八)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之學習扶助課程,應於當
   年度暑假實施。但得視實際需要,延長至九月開始之第一學期辦理
   完畢。
 (九)前款每班人數應依第七款規定辦理。但學校如因執行必要,須增加
   人數,不得超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年度核定之班級人數。

六、教師聘用
    擔任學習扶助課程之教師,由學校依下列優先順序聘兼之:
 (一)學校現職教師。
 (二)學校退休教師。
 (三)學校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聘任之教師。
 (四)符合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規定資格之
   實習學生。

七、補助項目
    本要點補助項目內容如下:
 (一)教師鐘點費:正式課程時間每班每節新臺幣四百元,課餘時間每班
   每節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教育行政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一百元。依下列規定使用:
  1、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
  2、學生獎勵品。
  3、健保補充保費。
    前項補助項目間之經費,不得相互勻支流用。
    本署視年度預算額度,審核補助之金額;申請額度超過預算編列
  額度者,按學校申請補助之比例核定之。

八、申請及審查期程
 (一)學校應依本署公告日期上網申請,本署於每年二月底前核定,並通
   知學校。
 (二)本署一次核定二個學期之補助,並一次撥款。
    前項第二款所稱二個學期,指當年度二月開始之第二學期及九月
  開始之第一學期,其中第二學期核定數包括暑假學習扶助,第一學期
  核定數包括寒假學習扶助。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之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除經教育部核定為偏遠地區學
   校或非山非市學校者,本署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
   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他學校依各該直轄
   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本署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財力分級屬第二級者,本署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財力分
   級屬第三級者,本署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財力分級屬第四級
   者,本署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財力分級屬第五級者,本署補
   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三)實施校務基金或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之學校,執
   行本案之結餘款為申請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下者,以納入該校
   基金方式處理;結餘款超過申請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者,應全數繳
   回。
 (四)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學期辦理結束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
   結算表上網填報並列印後逐級核章報本署備查。

十、督導考核
 (一)為瞭解學校執行本案之情形,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諮詢輔導,以
   深入瞭解學校執行情況及困難,並供檢討策進未來辦理方式。
 (二)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得酌增後續辦理之補助。
 (三)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及有功人員,從優敘獎,以資
   鼓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