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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8: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
       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
       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
         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
         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
         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
         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第 三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
       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
         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
         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
         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
         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
         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 四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
         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 五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
       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
         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
         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
         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
         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
         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
         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
         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
       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第 六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
       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
       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
       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
       化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
       性為之。

第 七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

       一、各學習領域:由授課教師評量,且須於每學期初向
         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
         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
         以評定。

第 八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
       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
       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
       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
       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
       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
       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
       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 九 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
       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
       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
       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
       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擬訂及推動之參據,並適
       時向教育部反應。

第 十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
       者,應施以補救教學,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
       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第 十一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
       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
       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
         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
         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
       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第 十二 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
       ,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
       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
         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
         社會及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

       二、由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試務工作
         ,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三、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
         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
         。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第 十四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

第 十五 條 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所辦理之模擬升學測驗,其成
       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
       部之規定。

第 十六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