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6: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教育基金會終身學習圈及永續經營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終身學習法第十條及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施政藍圖「永續發展」
    施政主軸及施政重點。



二、目的:

〈一〉以擴展教育公益議題及連結教育基金會為核心,透過連結對各項教
      育議題有興趣之教育基金會或教育團體,擴大議題與組織之連結,
      以促進廣泛參與為目的。

〈二〉促進教育基金會之成長與發展活動,以提升教育基金會參與及組織
      能力為核心,透過策略聯盟方式,促進教育基金會之永續經營。



三、定義:

    本要點所稱教育基金會,指依民法及本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
    許可及監督要點許可設立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四、補助對象:

〈一〉終身學習圈方案:
      1.學習圈:以教育基金會為主要申請單位,相關之非營利教育社團
        法人亦得提出申請。

      2.協力圈:教育基金會曾參與本部教育基金會相關專案者,得申請
        成立協力圈,協助各學習圈辦理方案說明會、資源整合、訪視評
        估等事項。

〈二〉永續經營方案:教育基金會得申請辦理教育基金會人才培訓、基金
      會年會、成果展示等活動。



五、補助範圍:

〈一〉符合當前教育政策及因應環境變遷所需之教育公益議題,例如終身
      教育、社區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弱勢關懷教育、閱讀教育、品格
      教育、原住民教育、藝術教育、環境生態教育、全人教育等。

〈二〉提升教育基金會競爭力及永續經營之各項議題,例如人才培訓、組
      織增能、聯繫會報、交流聯誼、網路建置、協力圈及基金會年會、
      成果展示會、博覽會等。



六、申請、辦理及審查方式:

〈一〉終身學習圈方案:
      1.學習圈:
        (1) 以一教育公益議題為一學習圈方式,由願意擔任組長之教育
            基金會提出組長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公告招募願意擔
            任組員之基金會及相關民間教育團體,組員研提計畫送組長
            彙整初審後,送本部審查。

        (2) 組長針對學習圈主題所提計畫總數以四個為限。組員研提之
            計畫總數以三個為限。各學習圈之組織含組長及組員,總數
            不得低於十個。

        (3) 為擴大教育公益議題之參與及連結,組長得研提與組員之策
            略聯盟及扶植計畫。

      2.協力圈:
        (1) 教育基金會曾參與本部教育基金會之相關專案者,得提出組
            長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公告招募願意擔任組員之教育
            基金會,組員研提計畫送組長彙整初審後,送本部審查。

        (2) 辦理學習圈之方案說明會、啟動儀式、文宣製作、媒體宣導
            、資源整合、訪視評估等。

        (3) 協力圈成員不能擔任學習圈之組長;其擔任學習圈之組員者
            ,計畫以二個為限。

      3.申請時間及審查方式:
        (1) 申請時間:依公告時間將申請計畫書一式十份函報本部。
        (2) 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組織代表,組成
            評選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永續經營方案:
      由教育基金會提出人才培訓、組織增能、聯繫會報、交流聯誼、網
      路建置及基金會年會、成果展示會、博覽會等計畫,報本部不定期
      審查通過後,予以補助。



七、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採部分補助,申請計畫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自籌款。
〈二〉各項提案計畫如屬申請單位定期舉辦之年度計畫,或與計畫議題無
      直接關聯之活動,原則不予補助。



八、經費編列、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核實編列。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
      及相關成果報告資料報本部辦理核銷。



九、補助成效考核:各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提報之計畫執行並遵守本要點
    之規定。本部得派員實地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經
    費之參考。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實施計畫有延期、
      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之。

〈二〉各活動之策劃應儘量結合在地組織,並運用相關之社會資源,例如
      民間企業、非營利組織、行政機關、社教機構、各級學校、家庭教
      育中心、藝文團體及報章雜誌媒體等。

〈三〉受補助單位為各提案計畫之主辦單位,本部得列為指導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應參與教育基金會年會與相關成果展示及協力圈所規劃
      之各類活動。

〈五〉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
      部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受補助單位應使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授權本部或所屬機
      關,得無償不限時間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及提供各級學校師生
      教學與學習之用,並使著作權人承諾對本部或所屬機關不行使著作
      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補助單位
      代理本部與該第三人簽訂前述著作利用方式及內容之相關契約。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