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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7: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駐境外教育機構工作績效考評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定期考評所屬駐境外教育機構 (以下簡稱駐境
  外機構)工作表現,建立考評機制,以提昇工作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駐境外機構,指本部派駐境外教育參事處、教育組及派駐人員
  。
三、各駐境外機構接受考評期間自上年十二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四、考評配分:分共同項目、自選項目及綜合考評三類,其內容如下:
  (一)共同項目:占三十分,考評項目如下:
    1.回應處理本部交辦事項。
    2.填報工作月報表。
    3.撰寫公文品質及數量(不含電子郵件)。
    4.定期蒐集教育資訊。
    5.接待國內人士參訪。
  (二)自選項目:占六十分,考評項目如下:
    1.填報彙送會計月報表。
    2.公費控管及聯繫輔導公費生。
    3.其他各類獎學金生之聯繫輔導。
    4.臺灣留學生急難救助。
    5.聯繫輔導臺灣同學會、校友組織或海外學人。
    6.協助聯繫海外留臺校友組織。
    7.輔導與協助本部立(備)案境外學校。
    8.邀請外賓訪臺。
    9.辦理海外臺灣研究合作計畫。
    10.簽訂教育合作協定或備忘錄。
    11.引進外籍英語教師。
    12.協助辦理海外僑生來臺升學測驗事項。
    13.辦理海外華語文能力測驗。
    14.聯繫辦理華語文教師或實習生赴轄區任教事項。
    15.聯繫辦理短期華語研習團。
    16.執行華語文獎學金。
    17.執行臺灣獎學金。
    18.辦理境外招生宣導工作。
    19.督導臺灣教育中心年度工作計畫及妥善運用該中心資源。
    20.辦理青少年學生交流活動事項。
    21.聯繫辦理體育活動交流事項。
    22.配合辦理文化、藝文展演活動業務。
    23.管理及維護本部境外資產。
    24.配合駐地館處辦理有關業務。
    25.辦理創新或其他境外教育交流等事項。
  (三)綜合考評:占十分,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衡酌駐境外機構之彈性應變    、資源運用、輿情評價及組織綜效等因素綜合考評。

五、考評作業:依各駐境外機構客觀環境差異,並衡酌駐地情形,通盤考量計
  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共同項目五項,為各駐境外機構均應接受考評之項目;自選項目二十
    五項,各教育參事處、教育組衡酌駐地業務辦理情形從中擇定十項,
    派駐人員從中擇定八項;其所得配分分別敍明於本部駐境外機構工作
    績效考評表(附件一,以下簡稱考評表)中。
  (二)本部依所定考評指標配分辦理年度考評。
六、考評程序:
  (一)各駐境外機構應填妥考評表自評欄位部分、年度重要業務執行情形摘
    要表及彙整表(附件二表一、表二),並附具體績效成果資料作為考
    評重要依據,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函報寄達本部,每逾一日扣總分一
    分。
  (二)各駐境外機構所報年度重要業務執行情形彙整表,經本部相關單位進
    行評核,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參酌各駐境外機構主客觀差異及特殊表
    現具體事蹟辦理複評,並排列等第。
  (三)提交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於簽奉核定後,函知各駐境外機構。
七、考評結果:考評等第分為最優、優良、良好及不列等四級。考列最優及優
  良者,提請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部派人員敍獎事宜,以資鼓勵;考評不列
  等者,應於接獲考評結果一個月內,研提詳盡改進計畫函報本部,並依函
  准之改進計畫內容,由本部定期追蹤列管;考評結果並將作為個人年度考
  績評分及調動之參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