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定期考評所屬駐境外教育機構(以下
簡稱駐境外機構)工作表現,建立考評機制,以提升工作成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駐境外機構,指本部派駐境外教育參事處、教育組及
派駐人員。
三、各駐境外機構接受考評期間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月三十一
日止。
四、考評項目及配分:
(一)分經常性工作、年度重點工作及創新性工作三類;年度重
點工作由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依本部重要政策擬訂後,簽陳
部次長核定。
(二)本部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將前款三類工作之次年度
工作內容﹅書寫格式及配分,函知各駐境外機構。
五、填報作業:相關填報、核定作業及期程如下:
(一) 各駐境外機構依前點第二款所定本部函知之年度重點工作
之次年度工作內容及書寫格式,自行擬訂次年度重點工作
計畫內容及評量指標,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寄達
本部。
(二) 本部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核定結果函復各駐境
外機構。
(三) 經本部核定之當年度重點工作計畫內容,駐境外機構得視
實際推動情形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部核定後變更,
並以一次為限。
(四) 本部依所定考評指標配分辦理考評作業。
六、考評程序:
(一) 各駐境外機構應依前點本部所核定年度工作計畫及評量指
標,陳報執行成果,於每年十一月十日前函報寄達本部,
每超過一日扣總分一分。但因不可抗力因素並經本部核定
者,可酌情減扣。
(二) 各駐境外機構所報年度重要工作執行情形,經本部相關單
位進行評核後,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參酌各駐境外機構主
客觀差異及特殊表現具體事蹟辦理複評,並按總得分高低
及等第分配之比例排序。
(三) 提交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敘獎事宜,於簽奉核定後,函知
各駐境外機構。
七、考評結果:考評等第分為最優、優良、良好及不列等四級。考
列最優及優良者,提請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部派人員敍獎事宜
,以資鼓勵;考評不列等者,應於接獲考評結果一個月內,研
提詳盡改進計畫函報本部,並依函准之改進計畫內容,由本部
定期追蹤列管;考評結果並將作為個人年度考績評分及調動之
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