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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7 09: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能力,提供
  多元公共參與機會,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年齡為十五歲至三十五歲之青年。

三、獎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活動經驗,並符合本署公告指定專案計
   畫之申請對象。

四、獎補助範圍:
 (一)於國內辦理或參與下列活動,且培育青年人數或青年參與人數比率
   達三分之二以上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1、辦理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
  2、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3、倡導青年公共參與相關議題。
  4、其他與社會設計、偏鄉教育發展相關之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專案計
    畫。
 (二)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計畫,由本署依相關計畫規定酌予獎勵;獎
   勵金依規定辦理所得扣繳。

 

五、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署得參酌審查當時
本署相關經費執行情形,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

(一)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補助案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
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且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原則。

(二)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
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三)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次為原則;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人數達一萬人以上者,最多以補助三次
為原則。

(四)申請補助之活動得以培訓、研習、會議、論壇、訪問、觀摩、
研究、出版、宣導、讀書會、志願服務活動及其他經本署認可
之方式進行;惟青年志工基礎訓練不予補助。

(五)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得依實際需要給予補助,不受
第一款、第三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六)針對弱勢青年(包括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偏遠
地區青年參與比率較高之活動,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
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六、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日二十一日前備函,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寄
   (送)達本署,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
    )。
  2、活動企劃書(應包括第八點審查原則項目內容,並敘明向學員收
    費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之情形)。
  3、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4、其他本署指定之必要文件。
 (二)參與本署公告指定專案計畫,依規定時程辦理。

 

七、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就申請單位所備之書面資料,依據第八
點審查原則,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
審查;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得另邀學者專家組成評
審小組進行審查及計畫之諮詢指導與效益評估。

(二)經本署同意經費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後二個月內,
備文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

1、成果摘要及效益自評表(格式如附件三)。

2、成果報告。

 

3、領據(格式如附件四)。

4、受補助單位為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用單據專冊裝訂,
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
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者,應
將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用單據,於辦理結報時
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用單據自行保存,以備相
關單位查核(請依附件五格式黏貼及用印)。

5、總經費收支結算表(格式如附表一)。

6、指定匯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本署指定之必要文件。

(三)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情形,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
之重要參據。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獲核定補助者,
得分期撥付補助經費(格式如附表二)。

(四)逾期未請款結案者,本署將廢止活動補助案;申請補助之活
動如辦理日期為十一月或十二月,應於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
請款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八、審查原則:
 (一)活動主題和內容與本要點宗旨之相關性。
 (二)引導青年參與學習效益(青年參與後之具體改變)。
 (三)培育青年人力資源情形。
 (四)自行投入資源及結合相關資源情形。
 (五)過去辦理活動成效。
 (六)活動舉辦對社會的助益與影響。
 
九、受補助者之義務:
 (一)本署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以利經驗交流及
   分享。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如活動計畫變更並徵得
   本署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如有變更原活動內容(包括活動預算規模)、變更舉辦日期或取消
   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備函通知本署。若為變更活動預算規模者
   ,應檢送「調整對照表」(附表三)報本署辦理。未辦理變更且實
   際支用金額未達核定計畫總額者,應依補助比率繳回當年度計畫結
   餘款。
 

十、督導及考核

(一)查核方式:

1、由本署組成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
活動執行成效。

2、申請補助案件如有經檢舉或通報不法,得適時進行查核。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本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年參與比率。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其他注意事項:

1、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活動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
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受補助單位應確實執行,不得偏離原計畫內容;違反者除
以行政處分追繳補助款項外,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
他補助申請案件。

3、同一活動企劃案,已獲教育部所屬機關(構)補助者,不
得再依本要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
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除以行政處分追繳補助款項外,
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4、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有
造假情事,除以行政處分追繳補助款項外,二年內不得再
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5、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活動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
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6、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
用參考。

7、經本署核定之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個人資料事項或
公益勸募行為,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
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8、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
相類似職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
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14條第2項前段之
情形,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
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
文件送本署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
定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9、受補助單位應遵守行政中立原則,於活動期間不得為任何
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且會場布置亦不可懸掛及
放置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看板、旗幟、布條等宣傳品,
如經檢舉並查證屬實,本署有權取消補助資格,並追回相
關費用。



十一、本要點經費補助、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
   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