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6: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執行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業務考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執行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退撫儲金)業務之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透過績效考評作業,評核儲金管理會績效並提昇管理效能,落實儲金管理會年度計畫以發揮下列二項效能:

(財務效能:指儲金管理會執行退撫儲金運用計畫及預算,具有增進收益或撙節支出之重大效益。

(行政效能:指儲金管理會落實年度業務計畫(工作計畫),提高行政效率,或創建革新性行政措施,具有重大管理績效。

三、 退撫儲金績效管理採目標管理方式,其績效目標分為標準績效目標及自訂績效目標二種:

(標準績效目標:由績效評核小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儲金管理會掌理事項及本部政策要求,設定績效目標,並研訂績效衡量指標,占績效目標百分之七十五。

(自訂績效目標:由儲金管理會依其年度業務計畫(工作計畫),設定績效目標,並研訂績效衡量指標,占績效目標百分之二十五。

四、 前點第一款所定績效評核小組,由本會委員互選五人至八人組成,其職掌如下:

(設定標準績效目標,並研訂績效衡量指標。

(審核儲金管理會所自訂績效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

(依儲金管理會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複評儲金管理會年度績效。

         前項績效評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五、 儲金管理會績效之評核結果,作為該會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之參據,其規定如下:

(績效點數九十分以上,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績效點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績效點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五。

(四績效點數七十五分至七十九分,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績效點數七十分至七十四分,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百分之六十五。

(績效點數六十九分以下,當年度不得考列甲等。

六、 儲金管理會績效評核之考評程序及辦理時程如下:

(目標設定: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原則設定目標,並填具績效目標評分表(格式如附表一):

1、 標準績效目標之設定,應依本要點規定,並定期檢討績效評估。

2、 自訂績效目標之設定,應以保障教職員退撫權益為目標,落實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作業程序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審定事宜,穩健提高退撫儲金之運用收益,追求最大之經濟利益及福祉。

3、 主管機關交辦之重要事項或儲金管理會內之重點業務,具有代表性,得依客觀方式加以具體評估者,應列入目標管理項目。

4、 執行進度應以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完成為原則,因故須於十一月後始得完成者,應敘明截至十月三十一日完成之目標值。

(目標核定:本部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依下列規定核定目標:

1、 標準績效部分,依本要點規定。

2、 自訂績效部分,由儲金管理會依年度業務計畫(工作計畫)、績效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項目,先經儲金管理會董事長核准,並經監理會初審通過後,提績效評核小組審議,並簽陳本部部長核定後函知儲金管理會。

(目標變更: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規定變更目標,並提出績效目標評分修正對照表(格式如附表二):

1、 儲金管理會年度業務計畫(工作計畫)項目設定後,因立法院預算審查刪除該項計畫,於簽奉監理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得以新興計畫取代。

2、 儲金管理會年度業務計畫(工作計畫)項目設定後,於年中有再修正或刪除者,應敘明理由簽陳儲金管理會董事長核准後,送監理會彙整。

(績效考評:

1、 自評:儲金管理會應就本部績效評分標準及配分表(如附表三)所定績效衡量指標逐項辦理自評,填寫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格式如附表四),並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送監理會彙整;其成績評定方式應依年度績效目標評核之分數加總計算。

2、 複評:監理會彙整儲金管理會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後,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提送績效評核小組評核。監理會依儲金管理會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依績效衡量指標由各委員評定分數作為複評分數,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

3、 綜合考評:由監理會彙整儲金管理會績效考評之自評及複評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簽陳主任委員作綜合考評,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4、 複評成績與綜合考評成績合計為總成績,並陳報本部部長核定。

七、 本要點應經本會召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含範例)

     ○○年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績效目標評分表

 

 

附表二

○○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績效目標評分修正對照表

 

 

附表三

                  教育部績效評分標準及配分表

一、 評分標準說明:

(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

1、 目標執行時之複雜度較以往提高,有具體佐證者。

2、 目標量較以往提高或質有所改進,有明確數據或具體佐證者。

3、 目標具有創新性(如制度、方法、技術……等)。

4、 目標牽涉較多機關,須加強協調,或不可控制之影響因素較多,須克服者。

5、 如有其他事項與上述四項中任一項相當或足以取代者,請列舉說明之。

(目標達成度:

          將目標之達成與實際執行情形比較,取得相對數據,並以百分比顯示與預定目標之差距;如有不能予以量化
者,應詳列具體工作辦理情形,如時間、完成程度、重要成效……等,並於預定目標相比較,取得相對數據。

二、 評分標準配分:

 

 

附表四(含範例)

○○年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績效評核自評報告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