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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2: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永續校園局部改造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教育與
     宣導組行動計畫及環境教育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瞭解自身校園地域、文化、歷史及生態等特色,以永續發展之環境及教育
     為基礎,整合省能、環保、健康、安全、防救災之技術,呈現因地制宜且
     多元之校園風貌。
(二) 以校園公共空間為示範,鼓勵居民參與以獲社區認同,具有突顯地域特色
     、順應環境、防救災避難及凝聚社區共識等效益,營造社區與校園緊密結
     合之環境教育及防救災應變示範區,播下永續發展種子。

三、 補助對象: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幼兒園)。

四、 補助類別及項目:以低運轉與維護成本、未來設備管理簡易為原則。

(一) 節能減碳資源循環類:
 1、雨水或再生水利用。
 2、自然淨化水循環處理。
 3、再生能源應用。
 4、節約能資源設計及管理監控措施。
(二) 環境生態永續循環類:應採用原生種、鄉土物種或適應當地氣候條件之植
     栽,並不可除去原有木本植物。
 1、透水性鋪面。
 2、地表土壤改良。
 3、親和性圍籬。
 4、多層次生態綠化。
(三) 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類:
 1、健康建材及自然素材
 2、室內環境改善。
(四) 防救災與避難類:
 1、災害預警系統。
 2、避難空間規劃。
 3、防救災水電系統。
 4、防救災綜合規劃。
(五) 其他類:可發揮創意,執行符合永續發展精神之項目。
(六) 不補助項目: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落葉與廚餘堆肥、景觀生態池、
     教學農園與具景觀、裝飾性及校方可自行施作或修繕性質之項目。

五、 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補助原則:
 1、本要點補助分永續校園整體規劃構想(以下簡稱第一階段)及改造計畫執行
     (以下簡稱第二階段)二階段,經審查通過者,方核撥該階段費用:
(1) 通過第一階段計畫申請者,核撥設計規劃經費及業務費,提供聘請專業設計
     團隊進行第二階段之細部設計及相關教學準備作業。
(2) 通過第一階段規劃成果審查者,核撥第二階段經費,補助執行當年度核定之
     改造計畫。
 2、於第一階段申請時,應先選定整合案或個別案。
 3、整合案以二至六校整合為基礎,計畫內容應詳述整合方式、分工及實施項目
     ,需充分發揮其地域特色,並著重發展系統教學及示範展示,以達到資源互
     享、伙伴互助等永續精神。
 4、學校位於偏遠地區、離島或鄰近無適宜整合學校者,得申請個別案。
 5、整合案送件資料(包括設計圖說、期中、期末報告)應一併送達,期初及期
     末訪視應同時辦理,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同時完工者外,不得個別處理。
 6、整合案於計畫執行期間,本部及委辦單位僅與整合案中負責申請之學校(主
     辦學校)聯繫,整合案中非主辦之學校得透過主辦學校與本部及委辦單位聯
     繫,以確保整合案之功能。
 7、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之項目,不得重覆申請。獲補助後經查證曾接受其他機
     關重覆補助者,學校應繳回該項補助經費,並取消其下一年度之申請資格。
 8、近五年內已獲連續補助三年以上且獲補助總金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僅
     能申請推廣活動計畫(經常門),以協助他校申請或執行本計畫。
(二) 補助經費額度:
 1、第一階段,補助每校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階段:個別案每校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整合案每校上限為新臺
     幣二百五十萬元。經常門上限百分之十。但採雇工購料及推廣案者,不在此
     限。整合案總經費依整合校數而定,總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
 3、本要點採部分補助,補助比率上限為百分之九十;對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轄學校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與所屬
     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應依直轄
     市、縣(市)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
     之九十。
(三) 名額限制:每年度補助約五十校,以整合案為優先補助。本部得視年度經費
     、申請狀況調整補助名額(包括增列備取學校)與經費;如有獲補助學校放
     棄時,本部得由備取學校遞補,或補助其他學校。
(四) 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措施:
 1、學校應成立永續校園推動委員會(或校內相關組織),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組成成員應包括總務主任(長)、教務(導)主任(長)、教師及家長。
 2、獲補助之學校與其委託設計團隊應參與本部舉辦之各項教育訓練活動。
 3、應結合補助項目,落實永續環境教育於課程、活動或校園生活中,記錄改造
     過程(改造前、中、後),結合教學社區舉辦永續發展教育活動,評估實施
     後之成效,據以撰寫期中、期末報告及八百字至一千字之介紹(含照片八張
     至十張),本部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並享有刊登權,並依據「創用CC授
     權條款」(Creative Commons Licenses),同意本部有權使用成果中之文字
     、照片、圖面及其他相關資料,以為公開宣傳之用。
 4、執行過程中以達零廢棄為目標,所有廢棄物以在校內自行解決為原則。
 5、地表回填土應不使用具污染物、毒性物質之工程廢棄土或土壤,校園原有表
     土應保留或再回填。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於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二) 申請文件:
 1、第一階段申請,學校應依規定填寫計畫書(申請方式另以公文公告)。
 2、第一階段於規劃完成時,應提出下列文件,於通過審查後,進行第二階段,
     並依圖施工:
(1) 校園整體規劃藍圖與各改造項目細部設計圖說。
(2) 經費明細表。
(3) 歷次意見回覆說明表。
 3、計畫書之內容應符合永續校園精神,並配合永續發展教育(包括環境教育及
     社會公義)。
(三) 申請注意事項:
 1、第一階段、第二階段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完成。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完成
     者,應來函說明原因並敘明預計完成之日期,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延期。
 2、計畫應符合當地環境條件,採自然施工法,以降低校方後續維護費用為目標
     ,並能搭配學校風格及肩負節能減碳、環境美化之功效。
 3、本補助僅提供該年度計畫經費,並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學校應規劃相關後
     續維護管理之機制。
 4、逾期或未依當年度規定申請者,不予受理。
 5、學校應配合申請主題,依各補助項目規定檢附實施成果︰
(1) 節能減碳資源循環類:應檢附學校實施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再利用(包括廢
     乾電池回收、廢日光燈管回收及環保署公告應回收項目)、換裝省水器材、
     省電器材(非要求全面換裝,而是針對更新或新建項目)或其他有助於資源
     節約及再利用之成果。
(2) 環境生態永續循環類:應檢附學校實施落葉及廚餘堆肥,或其他有助於基地
     保水與透水功能、生態環境、生態保育及生物多樣性教學成果。
(3) 健康效率學習空間類:教學及活動空間環境品質待改善之問題分析。
(4) 防救災與避難類及其他類:有助於永續發展及防災應變之成果。
(四) 審查方式及原則: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符合規定者,由本部專案委員進行審
     查。
 1、符合下列條件且計畫確實可行者,予以優先補助:
(1) 已有永續發展教育(包括環境教育)成效。
(2) 學校與地方、社區互動性高。
(3) 學校規劃之教案、技術與產業教學課程,明確可行,成果及教學目標與申請
     項目之結合性高。
(4) 各申請項目間具整合思考者,如申請雨水或再生水利用者,可搭配節水規劃
     ;申請節約能源設計及管理監控措施者,則應配合相關省能措施等項目,申
     請項目均應搭配完整之維護管理及教學計畫。
(5) 學校應提供執行過程中廢棄物再利用及零廢棄之規劃。
(6) 應確實提出改造後之校園空間規劃與使用、操作及維護計畫。
(7) 持續進行校園能源、生態及健康等作為,並提出具體成效及監控數據。
(8) 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具有環境教育或永續發展之輔導組
     織,並配合本計畫執行。
(9) 學校已規劃完整之區域防災避難中心者。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酌予加分:
(1) 整合校之橫向聯繫及合作規劃完整。
(2) 有助於地方產業推動及促進就業之功效。
(3) 永續相關議題(環保、生態、省能或省資源)已有初步推動成效。
(4) 推動成效高、影響範圍大及具備地方或社區教育功能。
(5) 計畫完整、整合性高,非申請單一項目,為多項相關項目之整體規劃。
(6) 社區民眾或家長成立具專業技術之志願服務組織協助日常運作。
(7) 結合其他相關計畫或經費,且敘明各自工作項目或分攤之詳細內容。
(8) 節能減碳效益高。
(9) 結合區域防災應變措施,提供社區緊急避難及防災教育宣導功能。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計畫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核定經費時,列出各校之補助金額,為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請
     款;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由各校備領據向本部請款,並應妥為管
     理會計帳冊。
(二) 計畫經費分下列兩階段撥付:
 1、第一階段:申請通過時,撥付第一階段經費。
 2、第二階段:通過第一階段執行成果審查且獲補助者,撥付第二階段經費。
 3、承上,本部仍得要求修正第一階段規劃成果,於審查通過後,方核撥經費;
     其不能繼續執行或經三次審查未通過者,收回已撥款項之百分之五十,並取
     消第二階段之補助。
(三) 第二階段執行成果審查未通過,或未於指定時限內繳交期末報告書、教案、
     八百字簡介等相關資料者,收回核定執行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且於未來三年
     內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四) 成果審查,必要時得由本部訪視委員至現場訪視後予以通過。學校與廠商簽
     約時,應注意撥款及學校應符合之審查規定,以免廠商無法如期領款而發生
     爭議。如未能在年度結束前辦理領款,建議學校得在完成學校或地方政府規
     定之驗收手續後,支付廠商部分款項,或依工程進度支付款項,以免因經費
     核撥或辦理經費保留而影響廠商權益。
(五) 各校應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相關發包程序及行政規範執
     行,並應與委託之專案規劃師共同擔負監工之責。
(六) 計畫應於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經費編列、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
     ,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等規定辦理。

八、 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學校於計畫執行期間,應至本部指定控管網站填報相關成果及上傳教
     案等資料,並參與成果發表會。
(二) 執行成效不佳或不依相關法令辦理之直轄市、縣(市)及學校,將影響後續
     該直轄市、縣(市)及學校之補助。

九、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本部得委託專案輔導團監督申請計畫之執行,且就學校之申請計畫未完善處
     ,依其所提計畫書及該校環境建議改造項目,並查核各校之執行進度及執行
     成效,協助學校解決技術問題及辦理相關說明活動。
(二) 本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委託團隊進行相關記錄工作。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