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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8:5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
    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評對象:
(一)本部相關單位。
(二)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以下簡稱委外)
    之方式如下:
(一)整體業務委外: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委外,或將
      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二)部分業務委外:
       1、內部事務或服務:將機關(構)、學校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
          服務之業務,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如資訊、保全、清潔、環
          境綠化、事務機器設備、公務車輛、文書繕打等業務。
       2、輔助行政:各機關(構)、學校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
          使其居輔佐地位,從旁協助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
四、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部分業務委外案件,均授權由各機關(
    構)、學校自行辦理。
五、考評組織:
(一)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
      理情形,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
      點成立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委外專案小組)
      ,每年定期召開會議督導及審議,並由本部主任秘書擔任會議主
      持人,秘書處、終身教育司、高等教育司(以下簡稱高教司)、
      人事處、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以下簡稱技職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以下簡稱師資藝教
      司)、會計處、法制處及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以下簡稱資科司)
      各指派副主管一人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指派一級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一人出席開會,無副主管之單位由
      專門委員代表。
(二)幕僚業務,由人事處負責;下設四分組,分工如下:
       1、本部及所屬機關:由秘書處主政,人事處及資科司協同辦理。
       2、本部所屬機構:由終身教育司主政,師資藝教司及綜規司協
          同辦理。
       3、本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由高教司主政,技職司及終身教育
          司協同辦理。
       4、本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國教署主政。
六、考評方式:
(一)自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
      核表」(如附表)之自評部分,送各分組辦理複評。
(二)複評:各分組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辦理複評時得邀請
      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考評。
(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委外專案小組確認考評結果。
七、考評指標:
(一)委外成效之考評指標,應包括效益評估相關數據(例如節省之人
      力及經費)及顧客滿意度等量化指標與履約管理情形、營運狀況
      及績效、服務品質等非量化指標。
(二)自評時應檢討並列述應委託民間辦理而未委託項目之評估。
八、經費: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九、獎勵及改進:經考評後,對推動業務委外績效卓著達九十分以上者
    ,應予獎勵;推動委外成效不佳未達六十分者,應督導其檢討改進。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