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
小學(以下簡稱偏鄉學校)學校宿舍環境與居住品質,提高教師至
偏鄉學校任教意願,維護學生學習品質與效能,達到穩定偏鄉學校
師資,提升偏鄉學校整體效能之目標,特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以下學校:
(一)偏遠地區學校。
(二)特偏地區學校。
(三)離島地區學校。
(四)原住民重點學校
(五)有文化不利、生活不便或經濟不佳之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認定。
三、補助項目:
(一)宿舍新(整)建:
1、新建工程: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
行建築者。
2、整建工程:
(1)變更使用:指將教室改建為宿舍。
(2)格局整修:指改變原有隔間,整修項目包含外牆、屋
頂、門窗、管線更新、防水及隔熱工程等。
(3)全面整修:指不改變原有隔間,整修項目包含外牆、
屋頂、門窗、管線更新、防水及隔熱工程等。
(二)宿舍修繕:指新臺幣三十萬以下之局部修繕工程。
(三)宿舍設備改善。
四、補助原則:
(一)依急迫性程度、實際需求覈實予以補助,急迫性較高者優先補
助。
(二)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造執照有困難,或學校學生人數在三
十人以下者且五年內有可能裁併校者,不予補助新(整)建經
費。
(三)工程量體較大且於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
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四)已獲本署相關專案計畫補助項目者,不予補助。已獲個案補助
之學校,同一年度不再重複補助。
(五)第二款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使)執照困難者,因即使取
得本要點經費補助亦無法執行宿舍新(整)建工程,爰不核予
補助新(整)建經費,但確有急迫性需求者,得另專案報本署
n 補助修繕經費。
五、補助基準:
(一)宿舍新(整)建經費:
1、新建工程:
(1)一至五層樓之宿舍,總樓地板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以下者,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總樓地
板面積三百三十一平方公尺以上(含)者,每平方公
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八千元為原則。
(2)辦理簡易水土保持經費每校至多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整建工程:
(1)變更使用: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格局整修: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全面整修: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二)宿舍修繕經費:補助局部修繕工程(如防水防漏、排水、衛生
、消防設備、門窗、粉刷及達可使用程度之基本室內裝修工程
)經費,每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五百元,工程金額低
於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
(三)購置宿舍設備經費:以實用性、必需性之設備與非消耗品為原
則(含必要管線施作費用),並列入學校財產登記之設備,以
每棟五間房間數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六、補助比率及分攤方式:
(一)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
推動情形予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本署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依受補助當年度之
財力級次,第三級至第五級,補助比率至多為百分之九十,第
一級至第二級,補助比率至多為百分之八十。單一執行學校申
請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其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1、單一執行學校申請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至三千萬元以
下者,依受補助當年度之財力級次,第一級為百分之四十
、第二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六十。
2、單一執行學校申請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依受補助
當年度之財力級次,第一級為百分之十、第二級為百分之
三十、第三級至第五級為百分之五十。
(三)依本要點所獲補助項目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施工查核結果嚴重
不佳或未能編足配合款額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署得
適度扣減往後年度其他同性質之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四)依本要點受補助新(整)建宿舍之學校因未落實後續維護管理
,致校舍或設施設備閒置或不堪使用,經本署查獲屬實者,本
署得適度扣減往後年度同性質之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學校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經費需求後,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初審作業並函報本署
申請;單一學校申請經費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應另檢附實
地現勘紀錄。
(二)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經費需求計畫,就其明確
性及合理性進行複審,或必要時單一學校申請補助金額逾新臺
幣五百萬元,得由本署視情況派員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
,擇校進行實地現勘,並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可籌應配
合經費,據以核定補助金額。
(三)獲補助學校之工程經費達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
先通過本署規劃設計審查後始得辦理發包施作,審查次數以不
超過兩次為原則。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
定辦理,並至遲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
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向本署辦理核結。
(二)本計畫如有結餘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該計畫型補助款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
如有賸餘,賸餘逾新臺幣十萬元或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以
縣市為單位),應依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但補助款賸餘未
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免予繳回。
九、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知學校依原規
劃內容執行及辦理撥款及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
實執行。
(二)本署為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於計畫之執行,必
要時得召開檢討會或進度列管會議、進行實地訪視、視導或工
作查核。
十、其他
(一)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求予以調整。
(二)受補助新(整)建與修繕之學校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
妥為整理,並進行改善前後之比較,並以照片紀錄佐證。
(三)計畫執行中,若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
該經費應予註銷,並應將該筆經費繳回,不得改分配其他學校
或其他項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