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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實習實作能力計畫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一) 增進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學生實務知識與技能,提升學生就業能力
     與準備。
(二) 達成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策略七,提升學生就業能力之目標。

二、 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設有專業群、
     科(含進修學校、實用技能學程、建教合作班以及實驗教育)或綜合
     高中專門學程者(以下簡稱學校)。

三、 辦理方式
(一) 學校就各專業類科所對應行業別之技能需求,於實習課程中,安排專
     業訓練項目,強化學生實習實作技能。
(二) 學校辦理專業類科所對應職場就業能力直接相關之技術證照檢定考試
     輔導。

四、 辦理時程
(一) 宣導說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
     簡稱本署)或委辦單位辦理申請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二) 計畫申請: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學校填報申請書表。
(三) 計畫審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審查學校申請書表。
(四) 核定公告: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本署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五) 前四項作業時程以本署公告或函文規定者為準。計畫作業流程及說明
     ,如附件。

五、 審查作業
    由本署聘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產業界及教育主管機關等代表組成
     審核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列席說明。

六、 補助基準
(一) 實習材料費:每一專業實習科目或專業證照訓練補助,每生每年最高
     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多項專業實習科目或專業證照訓練
     合計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三千元。
(二) 證照考試報名費:每生每職類乙級或單一級別證照檢定、考試等活動
     補助報名費用最高一千元,每生最高合計不超過二千元,同一職類、
     同一級別每生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三) 其他費用:配合活動辦理所需經費,包括保險費及雜支費用,本項目
     最高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六。

七、經費核結

(本要點僅補助辦理學校之業務費為限,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第三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二;第四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一;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獲核定辦理之學校,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學校依本要點獲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重複申請或補助,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學校應依核定計畫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其中,直轄市公私立高中職、縣(市)立高中職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八、 成效考核
(一) 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就本案所執行之成果提出完整執行
     成果報告,成效管考內涵包含學生就業相關證照取得數量、發展實習
     實作教材教案融入課程數量等,成果報告書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另訂之
     。
(二) 本署得依學校年度辦理成效,作為後續核定辦理之參據。
(三) 本署視需要得組成督導或考核小組,辦理訪視工作,對學校做執行績
     效之考核;小組成員由本署聘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產業界及教育
     主管機關等代表組成。

九、 注意事項
(一) 學校辦理就業技術增能相關活動,應以該申請類科主要就業職場所需
     之證照輔導與技能訓練為主。
(二) 參與就業技術增能相關活動之學生應列冊管理,並追蹤其後續就業情
     況。
(三) 學校於假日期間辦理學生就業技術增能活動應加強校園安全維護,確
     保參與學生安全。
(四) 計畫之執行如有變更計畫內容,學校應報本署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