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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3: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軍訓處護理教師超額遷調作業原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本原則所稱之超額護理教師係指學生授課人數未達「護理教師設置基
    準」者。


二、設置二人以上護理教師之學校,學生授課人數未達設置基準時,由學
    校依據「超額護理教師身分認定績分表」 (格式如附件) 辦理考評,
    以績分低者列為超額教師。


三、超額護理教師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中部辦公室、縣 (市) 聯絡處、
    督考分區辦理專案遷調作業並陳本部核定。


四、核定在案的超額護理教師,其遷調作業順序如下:
 (一) 一人一校者,超額護理教師以授課學生人數 (由少至多) 依序辦理
      遷調。
 (二) 二人一校者,其中一人為超額者,一人應辦理遷調。
 (三) 設置二人以上者,若二人以上皆為超額,除其中一人按一人一校超
      額護理教師辦理,其他超額教師均應辦理遷調。


五、核定在案的超額護理教師,其遷調作業原則如下:
 (一) 統一遷調完成者,若再度列為超額時,原年資績分規復,總分加乙
      分,並不以一次為限。
 (二) 經本部辦理專案遷調者,除原遷調年資績分保留至下次申請遷調時
      外,且加總分0.5分。
 (三) 無缺額學校可資調任者,得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中部辦公室、縣
       (市) 聯絡處、督考分區協調辦理補足基本鐘點事宜。


六、超額遷調作業之遞補順位,依前本原則第四點規定外,並按:
 (一) 多人志願時,以遷調資績分高者優先。
 (二) 無人志願時,以授課人數低者遞補。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