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追蹤評鑑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本辦法規定接受評鑑,其評鑑結果有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於一年內組成輔導小組至
學校實地輔導。
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於前項實地輔導完成後一年內,依原評鑑類別及
項目進行追蹤評鑑;其追蹤評鑑項目如下:
(一) 校務評鑑項目有三項以上列為丙等以下:列為丙等以下之項目。
(二) 校務評鑑項目有二項以上列為丁等:列為丁等之項目。
(三) 校務評鑑整體結果列為丙等以下:列為丙等以下之項目。
(四) 專業群科整體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列為丙等以下之專業群科。
(五) 單一專業群科評鑑項目有四項列為丙等以下:列為丙等以下之項目。
三、 追蹤評鑑之實地訪評,以半日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受評鑑項目延長為
一日;評鑑委員人數,視受評鑑項目定之。
四、 追蹤評鑑應就各受評鑑項目之改善程度與原評鑑成績等第,評定量化成
績;其評定基準如下:
改善程度
|
原評鑑成績等第 |
丙等 |
丁等 |
追蹤評鑑成績 |
大部分改善
(提升二個等第) |
80分-未達90分 |
70分-未達80分 |
一半改善
(提升一個等第) |
70分-未達80分 |
60分-未達70分 |
些微改善
(維持原等第) |
60分-未達70分 |
未達60分
(依實際情形評分) |
未改善或退步
(降低一個等第) |
未達60分
(依實際情形評分) |
不適用 |
五、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追蹤評鑑者,應就追蹤評鑑
後各項目或專業群科成績與未接受追蹤評鑑各項目或專業群科原成績加
總計算平均分數,作為其追蹤評鑑之量化成績。
六、 追蹤評鑑結果之作成、送達、申復及申訴相關事項,依本辦法第七條第
五款至第八款規定辦理。
七、 學校經追蹤評鑑後,其成績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
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再依第二點規定辦理。
八、 學校不得以追蹤評鑑結果之成績,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
規定,申請優質學校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