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追蹤評鑑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追蹤評鑑前,應先依本辦法第五
條第三項規定,由本部組成輔導小組至學校實地輔導;有辦理追蹤評
鑑之必要者,其追蹤評鑑之類別及項目如下:
(一)校務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評鑑為丙等以下之各項目。
(二)專業群科整體評鑑結果列為丙等以下:評鑑為丙等以下專業群科之
所有項目。
三、追蹤評鑑之實地訪評,以半日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受評鑑項目延長
為一日;評鑑委員人數,視受評鑑項目定之。
四、追蹤評鑑,應就各受評鑑項目之改善程度與原評鑑成績等第,評定量
化成績;其評定基準如下:
改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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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評鑑成績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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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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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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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蹤評鑑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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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改善
(提升一個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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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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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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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改善
(維持原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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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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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六十分(依實際情形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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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追蹤評鑑者,應就追蹤評鑑後各項目
或專業群科成績,與未接受追蹤評鑑各項目或專業群科原成績,加總
計算平均分數,作為其追蹤評鑑之量化成績。
六、追蹤評鑑結果之作成、送達、申復、公布及申訴相關事項,準用本辦
法第七條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辦理。
七、學校經追蹤評鑑後,其成績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部或受託評鑑機構應再依第二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