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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扶助弱勢學生提升學習素質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高級中等學校弱勢學生學習動機,提升學生素質,並縮短弱勢家庭及低學習成就學生之學習落差,彰顯教育正義,以奠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基礎,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扶助對象及資格:

            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具有下列身分或情形之一,且在學學習成就低落需補救者:

( 原住民。

( 身心障礙,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 低收入戶家庭成員,或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女。

( 失親、單親、隔代教養家庭成員或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

( 父或母為外國人、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地區人民。

( 懷孕。

( 其他因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因失業等原因經本部或學校認定需要扶助者。

            前項所定在學學習成就低落需補救者,以前一學期學科成績在同一年級中後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一年級自第二學期起實施。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依本注意事項規定重複申請補助:

( 獲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或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核定補助優質化專款之學校。

( 學生之同一節課程,已接受政府依其他法令規定提供學習扶助(例如原住民課業輔導等)。

四、 教學人員依下列順序優先聘兼之:

(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教師。

(高級中等學校退休教師。

( 高級中等學校儲備教師:指具高中職教師資格且未受聘為學校教師者。

(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教師,並經實習學校認定具備教學專業及熱忱者。

五、 辦理原則:

()   符合資格之學生自願參加學習扶助者,請各校參照國立及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規劃辦理。

()   各校依照年級、類群科、受輔學生之特性及需求,研擬扶助弱勢學生之具體措施並落實執行。

()   學習扶助時段以課後第八節為原則,每人每週至多五節,寒假學習扶助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學習扶助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進修學校之辦理以寒暑假為原則。

()   學習扶助場地以校內為原則。

()   各年級及不同類群科分別設班,每班人數二十人至三十人(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人數八人至十五人),超過上限時得增設一班。各年級或類群科未達二十人者,得倂入其他課業輔導班辦理。

(  本部將視各年度預算編列額度審核補助辦理之數量,如申請額度超過預算編列額度,以符合扶助對象第一項各款身分之學生數較多之學校優先辦理,並依比例原則核定之。

六、 補助項目:

(  教師鐘點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  材料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一百元。

(  未設專班者,每生每節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七、 申請及審查期程:

()   申請辦理學生學習扶助之學校,於每年一月十日前上網填報(格式如附件一)。本部得考量預算額度及審查各校所提表件,於每年三月前核定並函知受補助學校。

()   審查方式採一次核定二個學期,並分二次撥款方式辦理。

(  每年一次核定當年度二月開學之第二學期及九月開學之第一學期,其中第二學期核定數包括暑假學習扶助,第一學期(不包括高一新生)核定數包括寒假學習扶助。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  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學期辦理結束一個月內之核結時限內,匯集成果、檢討修正意見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中部辦公室)備查。(格式如附件二)

九、 督導考核:

(  為瞭解各校執行本案之情形,本部得不定期派員赴辦理學校實地訪視,以深入瞭解各校執行情況及困難,並供檢討策進未來辦理方式。

(  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得酌增後續辦理之補助。

 

(  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及有功人員,從優報敘獎,以資鼓勵。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