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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6: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教育基金會終身學習圈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終身學習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以擴展教育公益議題及連結教育基金會為核心,透過連結對各項
    教育議題有興趣之教育基金會或教育團體,擴大議題與組織之連
    結,以促進廣泛參與為目的。  
  (二)促進教育基金會之成長與發展活動,以提升教育基金會參與及組
    織能力為核心,透過策略聯盟方式,促進教育基金會之永續經營
    。

三、定義:本要點所稱教育基金會,指依民法及本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
  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許可設立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四、補助對象:  
  (一)終身學習圈方案:以教育基金會為主要申請單位,相關之非營利
    教育團體亦得提出申請。  
  (二)協力方案:教育基金會曾參與本部教育基金會終身學習圈者。

五、補助範圍:  
  (一)符合當前教育政策及因應環境變遷所需之教育公益議題,例如家
    庭教育、科普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弱勢關懷教育、閱讀教育、
    本土教育、原住民族教育、藝術教育、環境生態教育、高齡教育
    等。
  (二)提升教育基金會競爭力及永續經營之各項議題,例如人才培訓、
    組織增能、聯繫會報、交流聯誼、網路建置、基金會年會、成果
    展示會、博覽會等。  

六、申請、辦理及審查方式:  
  (一)終身學習圈方案:
    1、申請方式:  
      (1)由本部公告之重要政策議題,並受理教育基金會提出組
        長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公告學習圈議題名稱及組
        長,並受理申請組員計畫。  
      (2)各學習圈之組員數應達十個以上之團體,本部始受理該
        學習圈議題之補助申請。  
      (3)為擴大教育公益議題之參與及連結,組長得研提與組員
        之策略聯盟及扶植計畫,並得主動邀請不需申請經費補
        助之團體加入組員計畫。
    2、申請時間及審查方式:  
      (1)申請時間:依公告時間將申請計畫書函報本部。  
      (2)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組織代表,
        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3)審查小組之組成,在資歷相當的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
        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以上。  
  (二)協力方案:由教育基金會提出教育基金會資源整合、人才培訓、
    終身學習圈整體規劃及教育基金會年會等計畫,不定期報本部審
    查通過後,予以補助。  
  (三)提出組長計畫之申請單位應為近三年之年度資料報核及財務查核
    無重大缺失,會務運作正常之教育基金會。  

七、補助原則:  
  (一)終身學習圈方案,每一申請單位以補助三個計畫為上限。  
  (二)本要點採部分補助,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
    之百分之五十。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
    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項提案計畫如屬申請單位定期舉辦之年度計畫,或與計畫議題
    無直接關聯之活動,原則不予補助。  

八、經費編列、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編列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核實編列
    。  
  (二)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本部其他計畫補助經費;同一計畫向其他
    機關重複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其他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結、計畫產生收入
    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
    定者外,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提報之計畫執行並遵守本要點之規定。本
    部得派員實地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經費之參
    考。
  (二)依計畫內容辦理、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未
    依規定時限辦理計畫核結者,本部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下次補助審查參酌,或廢止其補助經費之
    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實施計畫有延期
    、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之。  
  (二)各活動之策劃應儘量結合在地組織,並運用相關之社會資源,例
    如民間企業、非營利組織、行政機關、社教機構、各級學校、家
    庭教育中心、藝文團體及報章雜誌媒體等。  
  (三)受補助單位為各提案計畫之主辦單位,本部得列為指導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應參與教育基金會年會與相關成果展示及協力方案所
    規劃之各類活動。  
  (五)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
    本部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
    拒絕。受補助單位應使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授權本部或
    所屬機關,得無償不限時間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及提供各級
    學校師生教學與學習之用,並使著作權人承諾對本部或所屬機關
    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
    權受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該第三人簽訂前述著作利用方式及內容
    之相關契約。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