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1: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所屬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之貢獻,以
    激勵士氣,提高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育人員,指本部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大學
    助教、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
    機構研究人員。所稱公務人員,指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納入銓敘之人
    員。
    前項所定校長,不包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三、前點人員服務於現職機關學校滿三年且品行優良,上一曆年度內有下
    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分別選拔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
(一)研提改進業務措施,或研訂重要計畫及實驗方案,經採行確有貢獻
      。
(二)教學認真,教材教法確能提昇教學品質,有具體事蹟。
(三)辦理教務、學生事務或其他重要業務,服務熱忱,規劃周密,圓滿
      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四)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機關學校業務有貢獻。
(五)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貢獻。
(六)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
      貢獻。
(七)執行職務,甘冒險阻,不畏艱難,不為利誘,圓滿達成任務,有助
      提昇政府或公教人員聲譽。
(八)執行職務,聞聲救苦,發揮主動積極精神,克服困難,有效解決問
      題。
(九)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表率。


四、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
    :
(一)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
(二)教育人員成績考核未獲二年以上相當甲等或曾留支原薪。
(三)公務人員考績未獲二年以上甲等或曾為丙等。


五、各機關學校推薦所屬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應經公開評審程序後
    ,詳細填具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審查事實表,檢具有關證明文件
    ,依次點所定程序送本部核辦。
    前項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審查事實表格式另定之。


六、本部暨所屬各級學校或機關(構)推薦所屬參加優秀教育人員或優秀
    公務人員選拔,依下列程序陳報:
(一)本部人員,經各單位推薦後,送考績委員會審議。
(二)國立大專校院及其附設機構、部屬館所,報送本部核辦。
(三)國立大專校院附屬(設)學校、國立高中職學校,由本部中部辦公
      室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提審議小組審議。


七、本部暨所屬機關學校每年選拔之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以不超過八
    十名為原則。
  最近五年內曾獲選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者,不得重複獲選。


八、本部辦理優秀教育人員暨公務人員選拔,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
    小組成員由部長聘請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有關人員擔任,以政務次長
    為召集人。


九、經核定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優秀公務人員者,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外
    ,並由本部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乙幀,新臺幣五
    萬元,給公假五天,其核定為優秀公務人員者,並依規定送銓敘部登
    記。
  各機關學校推薦人員獲選為優秀教育人員或公務人員者,如有不實或
    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
    公假不予實施;有關人員並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