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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093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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