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8328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暨暫行編制表;並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教育部(91)台參字第 9100170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9 條附表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 9115917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11 條條文及第 9 條之編制表;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
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030836C 號令發布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