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三月二日教育部(54)台參字第 3080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70)台參字第 2755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11 條
3.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一日教育部(74)台參字第 18544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教育部(79)台參字第 52734 號令修
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7589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5、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2946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40072180B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九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原名稱:派赴
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8.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33069C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8、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49056C 號令修正
發布
10.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122180A號令修正發
布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20132159號函勘誤
第13條
11.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030179810B 號令修
正發布第1條、第20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2.中華民國112年09月15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122202762A 號令修
正「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一條、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