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刊國民
政府公報第 1722 號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六月四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刊總統府公報
第 5011 號
3.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四月一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刊總統府公第
1006 號
4.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刊總統府
公報第 2422 號
5.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三日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0376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17 條 刊總統府公報第 3156 號
6.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刊總統府公報第 4134 號
7.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2235 號令修正
公布全文 17 條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6880 號令增
訂公布第 7-1、7-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17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13、1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5-1 條條文;中華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有關授予副學士學位之規定,自九十
三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10.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21號令修正公布第
7條之3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904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除第 4 條及第 5 條第 1 項之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