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 006511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教育部(86)台參字第 8605206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 91150163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41559C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大學碩士班研究
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090698B號修正第三條、第四條
6.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112205418A 號令修正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