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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二)字第1122602423A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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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教育部(91)臺師(三)字第 9104987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十一 點;並自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 0930168325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十二 點;並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原名稱:大學校院教育學程評鑑作業要點)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 0950064131C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十一 點;並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生效(
  原名稱:大學校院教育師資培育中心評鑑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 0960006967C 
  號令修正發布第 三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教育部台中(三)字第  0980033584C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八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教育部臺中(二)字第 1000067134C 號令修正
  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20070154B 
  號令修正發布第 七 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050174716B號 
  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1126012
  84A  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  112260242
   3A  號令修正「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