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教育部(76)台參字第 33199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0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八日教育部(77)台參字第 14401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3、61、7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教育部(81)台參字第 59242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7、11、20、25、27、30、51、52、58、61、62、64 條條
文;並刪除第 60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7589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 條之附件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01946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8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04957B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7 條;並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222590C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除第 3、17、19、21、22 條及 18 條第 2 項
規定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83534C 號令修正
發布部分條文;除第 8 條第 3 項、第 11 條及第 21 條自九十九年
八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9.中華民國102年09月1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77647B 號令修正
發布部分條文;除第 7 條、第 12 條及第 13 條之1,自102年08月01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中華民國104年03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19483B 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