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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4431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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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68)台統(一)義字第 581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3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0694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20 條(原名稱:師範教育法)
3.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 85001901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955
  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1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9614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690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3、16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33720 號令修正公
 布第 18-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44670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26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0910061641  號令發布
  第 21~23 及 26  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條
  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9601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0920041468  號令發布定
  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0.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8803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2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0940016316 號令發
  布定自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施行
1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914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0940035273 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施行
1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
  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0950001296 號令發布
  定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13.中華民國103年06月0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41 號令修正公布
  第 24 條條文
1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8005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2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6年07月27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1060022216  號令發布除第
  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
  自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1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1344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增訂第 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
  定之
  中華民國109年01月10日(補登)行政院院臺教字第 1090080017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