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教育部(89)台參字第 8908597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 90129241 號函修正發
布第 4 條附件、第 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 條;原第 13 條遞改為
第 1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 9114609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29261A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 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
生團體保險辦法)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016189C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15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 6 條附表內容自九十
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62768C 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 3、14 條條文及第 6 條條文之附表;第 6 條附表內容
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原名稱: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平安保險辦
法)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88952C 號令
修正發布施行(原名稱: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04974B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5條,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9.中華民國103年01月1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128504A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16條,自103年08月01日施行
10.中華民國107年08月0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90591B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8 條,自107年08月01日施行
11.中華民國109年08月19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88082B 號令廢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