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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一)字第1122600346A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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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70457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 9116474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60018955C號令修正發
  布第 3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034172C號令修正
  發布第 4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90028487C號令修正
6.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57938B號修正部分條文。
7.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教育處臺教師(一)字第 1090135784B 號令修
   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8.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教育部臺教師(一)字第 1122600346A 號令修正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