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教育部(77)台參字第 3471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10951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9 條及名稱(原名稱: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修業年限及保
送甄試升學辦法);並自八十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 8807589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30056802A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00066C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
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
6.中華民國103年04月14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030046490B 號令修正
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本次修正除第8條自103年8月1日施行外,自發
布日施行
7.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 1122806371A 號令修
正「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